湖北通城县个别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故指鹿为马,胆大狂为

2023-04-10 10:13: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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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22)鄂1222民初1022号民事判决书在一份《土地租赁协议》中将熊兴文、李英祥向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公司购车款50000元认定为熊兴文向通城县金泓电子有限公司交付的土地租金。这种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的认定成了无法执行的司法“白条”。主审法官人困马乏,执行法官盲人瞎马,生效判决的执行猴年马月……。成了通城人们茶余饭后的笑料谈资。
      《判决书》全盘出镜:“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0日,金泓电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五里镇原四瓷厂围墙内所属的土地及资产的所有权,并与五里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拍卖合同。2020年5月11日,甲方金泓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金兵与乙方熊兴文、李英祥签订《租赁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将位于通城县五里镇原四瓷厂的土地和厂房出租给乙方;二、约定租期为10年,即2020年5月㐅日至2030年5月㐅日止;三、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大写五万元)和笫一年租金50000元(大写五万),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出具收条本协议开始生效。以后每年租金按租金50000元另加10%递增,并于每年5月X号提前支付’。2020年5月23日,乙方指派左伟勇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甲方法人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转账支付了5万元。
        关于50000元转账是否为案涉租赁合同2020年的租金,被告方指派左伟勇于2020年5月23日汇款50000元给金泓电子公司法人何金兵的妻子徐周红,该时间段正是厂房交付使用不久。金泓电子公司称该50000元转账系熊兴文用来购买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湘K878号旧车,非租金款项,并为此提供了徐周红的证明及通城县都江水泥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股东会议作为证据。但徐周红系金泓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金兵妻子,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是何金兵,徐周红及通城县都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均与金泓电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这两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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