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王志山,男,汉族,住涡阳县石弓镇姚湖行政村姚中自然村138号,身份证号342124196910045931。手机号:18351928848
被控告人:涡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高芳
请求:1、依法追究高芳程序违法、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造成王志山损失近80万元(直接损失)的刑事责任;2、依法赔偿控告人直接损失80万元,间接损失100万元。
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12日,涡阳县人民法院法官高芳独自同孟庆阳合乘一辆车来到控告人开办的富强建材石场,作出(2016)皖1621初字第23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控告人承包经营的石料场正在使用的铲车两辆(价值600000余元)、个人所有的石料8760吨(价值800860元)。控告人得知后,找到办案法官高芳多方交涉无果,于2016年6月1日,向涡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书,至今将近六年之久的时间,没有得到法院任何或支持或驳回的答复。在此过程中,控告人被查封的石料,没有经过任何执行程序,经过法官高芳授意,孟庆阳已经实际处置了。
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涡阳法院高芳违法办案,与孟庆阳相互勾结,恶意查封、违法办案。
一:程序违法
1、超标地查封,经询问,孟庆阳起诉冯强,涉案标的额不过42万元,而被查封的物品(两辆铲车价值60000余元、石料8760吨价值800860元)远远超过42万元
2、裁定书没有确认查封石料数量,仅仅是石料,更没有实际称重过磅也没有经过司法评估鉴定吨位。
二:实体违法
1、2015年12月6日,控告人王志山与冯强协议约定,由控告人出资90万元,开办富强建材石料场,冯强不参与经营管理,由控告人单独经营。该石料所有生产成品及原料机械设备均属王志山所有。以上事实,有冯强证词、工人证词、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2、查封的车辆系案外人赵云、黄明贤、冯强共有,并非冯强个人财产。
三:违法违纪情形
1、涡阳法院采取按保全措施仅有高芳法官一人独自到现场下发手续、采取措施。(两人以上)
2、办案时,由原告带着高芳法官同座一车亲临现场。
3、2016年4月11日的裁定书才确定保全的内容,而2016年4月8日孟庆阳便派人以进行查封为名强行拉走石料,相互勾结程序违法。
第四,控告人在资产被查封后,于2016年6月1日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诉讼保全复议申请书》又向涡阳县法院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据来以此证明被查封的物资财产是控告人王志山所有,法院领导及办案法官高芳视控告人王志山的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并在2017年3月17日以反应人闹访为由把受害人拘留7天。现在提供两份有力的证据能证实所查封的石子财产属王志山所有。即在2017年1月18日由法官高芳主持下达的《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和另一份孟庆阳与王志山的《调解协议书》。
2、在石弓镇政府主持调解协议书中,孟庆阳已自愿把处置的石子款补偿给王志山500000元,虽然在调解协议中没有明确补偿50万元是石子款,但在镇办公室主任张化田的主持调解中已明确了涡阳县法院所查封的九千吨石子中仅有冯强的六车毛石价值在24000元左右,其余石子产权全部归王志山所有。
3、通过以上两份调解协议书能证实涡阳县法院(2016)皖1621民初23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石子是王志山的。
高芳的违法行为,造成控告人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请省政法队伍整顿小组追究高芳的赎职违纪的罪行,要求涡阳县人民法院违法查封给我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此致
敬礼!
控告人:王志山
2021年 0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