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退伍军人举报 郑州新郑市法院枉法糊涂案比拼《红楼梦》乱判_中华人物榜

2021-05-07 23:12:58  来源:时代交通网~民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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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曝退伍军人举报] 郑州新郑市法院枉法糊涂案比拼《红楼梦》乱判葫芦案
 
网络【地球缘影视传媒】公众平台发布 讯息称;2021年!注定郑州市法院系统在與论风头浪尖激荡起伏!4月初以来网络與情多期涉及举报郑州市县两级法院循私枉法的事件此起彼伏,一波未平一浪又起!再次引发群众及媒体关注!
       4月7日以来,多家国内媒体网曝郑州企业家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市中级法院原院长于东辉涉嫌索贿500多万元,网络與情风浪汹涌,民愤很大强烈谴责!河南省纪检委介入调查当中!
        4月9日,女总裁实名举报郑州中院原院长索贿500万 ,河南政法委会同纪委监委回复启动核查!
        4月7日,河南隆庆祥服饰总裁姜书敏实名举报,郑州中级法院原院长于东辉索贿500万元财物。据姜书敏介绍,2017年,隆庆祥服饰在郑州的一块地皮融资时受阻,被法院启动拍卖,市值20亿左右却被7个多亿拍走。为挽回公司损失,隆庆祥服饰在当时就找到了时任郑州市中级法院院长于东辉“主持公道”,但却被索要财产近500多万。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隆庆祥服饰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审判和执行情况发布通报。
       4月初,大象新闻APP网络上又惊曝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的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被退伍军人闫卫星在网上实名举报!举报新郑市人民法院涉嫌枉法“糊涂”判案,当事人20多万元的先行立案判决及申请冻结拍卖房产的执行款,大幅缩水变成了1万多元。盼星星盼月亮申请的涉案房产在当事人申请拍卖68万元后,又莫名其妙冒出9名债权人(共有10人)来瓜分“唐僧肉”!当事人感到惊奇万分!这不得不让人联想猜测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如此“糊涂判案”,判案水平可比拼超越《红楼梦》中著名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新郑市人民法院的(2018)豫0184执1601号财产分配方案,明显的将债权人权益分配先后顺序及时间倒置,难以掩盖该案的法院法官涉嫌“循私枉法”及“渎职失职”!也许该案法官正好学习阅读过《红楼梦》里“葫芦案”,而受到启发并向其判案水准比肩比拼,或有志于超越其乱判“萌芦案”的“糊涂水平”!
      (一)昔有《红楼梦》乱判葫芦案!
【故事简介】
       传说甄士隐之女英莲五六岁时被人贩子拐走,人贩子将其抚养长大。十二三岁时将其卖与小乡绅冯渊,说好三日后迎娶。人贩子又将其买给薛家,两家争执不下。“呆霸王”薛蟠将冯渊打得重伤致死,冯家告到官府,无人为其作主。恰值贾雨村上任,本欲严判,被门子示意阻止,抄与“护官符”,贾雨村方知凶手乃“丰年好大雪”之“雪”──薛家。门子给雨村出主意,明日你在堂上虚张声势发签捉拿案犯,我暗中叫他们报个暴病身亡,薛家有的是钱,老爷断他一千、五百的,与冯家作烧埋费,那冯家也没什么要紧的人,见有银子也就罢了。贾雨村接受他的主意,徇情枉法,胡乱判了此案。断薛家赔500两烧埋银子给冯家。此计由当日葫芦庙小沙弥所出,故曰“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红楼梦》作者曹学芹把官场的是非真假看得十分透彻,把人情世故看得很清楚。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政、王子腾并没有公开出现,但是他们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小觑。作者把贾雨村在官场趋炎附势、蝇营狗苟的丑态刻画得入木三分。

(二)今有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糊涂"怪案:文书中债权人先后权益倒置!
       退伍军人闫卫星实名举报郑州新郑市人民法院枉法判断:20多万元执行款缩水到l4860元!2018年的申请执行人能早于2016年《新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申请执行人而跨越时空成为“首封债权人”?
       代表着国家司法尊严的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盖着法院红色大印,却明显露洞百出,互相予盾!让人不得人猜测此案法官审判长陈河森及审判员刘松林、王锦程与原债务人刘慧琴、闫海峰及冒充的“首封债权人”有什么样的“亲密关系”“私密关系”?有什么难以掩盖的“循私枉法”幕后利益?




       革命世家三代军人家庭的孙子辈退伍军人闫卫星发出致新郑市人民法院的公开信:《请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还一名退伍军入公道》(上图)
尊敬的上级领导:
       您好,我是闫卫星,家里三代都曾是军人。
       爷爷闫致军1949年解放的就是老党员更是老革命了,参加过解放战争,曾得到过三位开国上将(罗荣桓、林彪、渠格)亲笔签发的获奖证书!
        父亲闫宏义,1978年参军,1979年参加过中起边境自卫反击战,1981年退伍。
       我闫卫星,2002年入伍2017年退出服兵役,一级士官, 2003年加入中国共党员,曾多次得到嘉奖!我以三代军人名义,向上级领导保证,以下所诉属实,希望领导要求“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案件给予我公平、公正、公道!
       事件发生在2016年5月,因与刘慧琴、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本人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作出(2016)豫0184财保088号民事规定书,依法查封了刘慧琴名下位于新郑市中华北路东侧少典路北侧沿水蓝天小区20号楼2单元1302号房产。随后,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子以立案受理,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本人与被告刘慧琴、闫海峰达成民事调解。2016 年8月8日,新郑市人民法院根据调解意见作出(2016)豫0184民初3038号民事调解书。因被告刘慧琴、闫海峰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本人与2016年底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迟迟来对被告人房产启动拍次程序,后经多次强烈要求,该房屋才于2020年下半年被新郑市人民法院挂网拍卖, 2021年1月5日拍实成功(拍卖68万元)。
       房屋挂网拍卖后,本人依法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案件执行款,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拒绝向本人发放案件执行款,井且告知还有10名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并在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解释的情况下,要求本人在“同意他人参与分配意见书中进行签字。
       我(早在2016年)多次强烈要求执行局强制执行拍卖程序,为什么执行局却迟迟未启动拍卖程序,房产拍卖成功了,却突然冒出10人之多参与分配?
       在这个案件中(让人明显)感觉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我极其不公,我并未签字。于2021年3月19日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以(手机)彩信图片的方式给我下发了关于(2018)豫0184执1601号财产分配方案,并要求当天前往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签字。当我看到方案中法院认为首封债权人李某某可适当多分。我对首封债权人首封日期存有疑虑。并要求办案法官进行查询,结果所谓的首封债权人首封日期为2018年6月。本人在该院的案件民事裁定书日期为2016年,法院所谓首封债权人的日期却为2018年,我对此提出了抗议并拒绝签字。
       事后(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要求律师告知,也同样给我多分!我感觉作为人民的公仆,法律的执行者,做出这样的解决方案有失公正。
       我恳请上级领导能够帮助我这名退伍军人伸张正义,拿回属于我的所有案件执行款,还回我的血汗钱!
 
此致
 
         敬礼!
 
                            反映人:闫卫星
                   日期:2021年4月10日







 
2016年5月19日的民事裁定书(上图)。
2016年8月8日的《民事调解书》。
2021年3月11日的财产分配方案〈上图〉
       4月14日(农历三月三),闫卫星听到亲戚说,新郑市人民法院那边魏院长和执行局陈局长已认识到该院2021年3月11的财产分配方存在债权人优先顺序倒置的“枉法舞弊”执法不公正不严肃的严重问题,通过亲戚给他传话,不让他上访上诉了,想办法解决这个事情。
        至今一直没有给他联系,也没给出一个于法于理公正公平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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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中文名:枉法裁判罪,
类型:罪名,
分类:渎职类
客体: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
表现:民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
认定处罚法条案例分析: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枉法裁判必须发生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这里是广义的概念。凡依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审判,均为民事审判。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检的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对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具体化。根据《刑事诉讼法》[1]第86条规定,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标准就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是一致的。通过对《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赵某、董某的行为达到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标准,符合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虽然他们的枉法裁判结果经二审、再审予以维持,但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以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对于枉法裁判罪,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呢?这个罪名的判刑起点是很高的,一般情况下都要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是要判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说的是手段十分恶劣,对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所以这个法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之所以会处罚这么严重,主要是跟其工作性质有关,知法犯法,当然不能轻饶。
           法律人士提示大家:
        枉法裁判一定要和自由裁量分开,对于民事案件,因为每个人的认识不一样,还有法律的知识面不同,难免会做出不一样的判决,这种情况下不属于枉法裁判,这是很正常的情况,枉法裁判的前提是“故意”,这个大家一定要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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