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赵昭良老人夫妇
日前,本网收到一位浙江叫赵昭良老人发来的微信,反映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极不负责,把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元,200万元写成3000万元,2000万元的荒诞行为计入判决书中,而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后,一直拖至三个月的前一天,在赵盼案二审代理律师与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匪夷所思地做出更为荒诞可笑的终审裁决,老人不禁追问?是谁在践踏中国的法律?为何在河南省三门峡区、市两级法院肆无忌惮上演“葫芦僧”续判“葫芦案”的闹剧?!
河南创业折戟
赵昭良的独生儿子叫赵盼 ,1981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出事前为三门峡市“陕州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工程项目部经理。
据赵昭良老人发来的资料显示,“2017年3月初,赵盼来河南创业,经老同学王飞牵线搭桥开始承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项目,以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名义与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并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进场施工。到2019年11月,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公司已拖欠航科城项目款近1亿元,导致赵盼垫资负债累累。11月底,威泰公司共完成航科城项目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产值约2.6亿元以上。根据施工方与开发商的约定,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少约为21000万元。而实际仅支付145567548元(包含退还的保证金1000万),仍欠约7500万元。仅2019年2月—9月,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字确认的8个月的工程进度款就达 6430.75 万元,实际只支付了2622.7万元,9月份前仍欠款3808万元。因工程进度款不能按照合同支付到位,随后出现了农民工向甲方讨薪和工程停工问题。
身陷囹圄入狱
2020年4月22日,赵盼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针对赵盼犯挪用资金罪,赵昭良老人这样说:赵盼被羁押之初,陕州区相关部门就挪用资金罪进行调查,认为赵盼没有挪用资金。赵盼的朋友也找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韩建民了解情况,韩说:他本来是不想插手这件事情的,相关部门和陕州区政府在他们还在处理农民工事件的时候已经提前介入,领导要求提交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员名单,项目是领导引进的,跟甲方打官司都不好说,有些事情不好多说,自己明白就行。之后,赵家又请了一个朋友作为中间人想和力恒公司和解。力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林翔一直宣称他是跟着领导过来的,与中国航天关系很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航天的领导到工地视察了几次。实际情况是,北京航科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林翔组建的私人公司,宣称是依托航天科工等军工企业。林翔跟我们的朋友说赵盼就让他关着好了,要出来也行,把欠的农民工工资付了,把承诺书签了,就让相关部门给取保。承诺书里明确要求3亿的工程款按2亿算,不上诉不上访等苛刻条件。赵盼家人四处借钱于7月1日把所谓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了。“综合劳动监察大队韩队长的录音,才知道这是一件有预谋的陷害事件。”赵昭良老人如是说
“葫芦僧”续判“葫芦案”
2020年9月22日,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至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律师就两项罪名做了无罪辩护。.而陕州区人民法院对赵盼方提供的证据只字不提,都是庭审质证过的证据,不否认也不采纳,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2021年1月25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2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盼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陕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1页
赵昭良老人说:更为可笑的是,在一审判决书中,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竟把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200万写成3000万,2000万元的荒诞行为计入判决书中,如此儿戏我国神圣法律。赵盼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在三个月后的前一天,在赵盼案二审代理律师和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匪夷所思地在2021年4月29日,做出更为荒诞的(2021)豫12刑终字81号刑事终审裁决书,继续维持一审判决,并且使一审判决书中的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200万搞成3000万,2000万元的记载竟原封不动照样出现在终审裁决书中,呈现陕州区和三门峡市两级人民法院“葫芦僧”续判“葫芦案”啼笑皆非之闹剧。赵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实赵盼与武汉威泰公司系挂靠关系,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走向,而二审法院竟置《刑事诉讼法》规定于不顾,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开庭审理,竟做出荒唐裁决,而且就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元,200万元写成3000万元,2000万元”的荒诞写法都没有更正过来。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第25页
赵昭良老人表示,他会在申诉路上一直走下去,一定会维权到底,相信中国的法律,不会冤枉一位真正的好人!
法律专家团:赵盼案件不构成犯罪
2021年2月,赵盼的代理律师在北京请教张明楷,阮齐林等五名法学专家,就赵盼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对起诉书、一审判决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论证,形成较为详实的论证报告。一、构成两罪自相矛盾,与《民法典》合同编严重相悖。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建立在赵盼系威泰公司员工并在威泰公司具有职务之便的基础上;而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则在于,赵盼在本案中的标的工程承担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威泰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赵盼与威泰公司存在内部职务隶属关系,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了属于威泰公司的工程款,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方面,又认定赵盼雇用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是赵盼的个人行为,而非其与威泰公司之间的职务行为,拖欠施工农民工的工资与威泰公司无关,应由赵盼个人负责,进而认定上诉人赵盼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威泰公司在本案中只享有工程款所有权,却没有任何工程承包施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认定,不仅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严重相悖,而且严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二、挪用资金罪,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内部员工,从而具备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更没有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其对威泰公司的义务,也就是交纳定额挂靠费,并确保其不因“借道”威泰公司而让威泰公司承担任何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因而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威泰公司资金的事实。至于赵盼将工程款转至其设立的铭航和嘉格两家公司帐户内,后其妻转出部分钱款用于理财,由于这两个公司系上诉人赵盼完全独立出资,帐户内的资金既为赵盼所有,又无专款专用的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妻从公司帐户转出时赵盼对此知情,因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和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不仅为上诉人赵盼出面所雇,而且实际上,也确实是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劳动,因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赵盼和农民工,而不是威泰公司和农民工;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是上诉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简言之,赵盼才是本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人,而这也进一步否定了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前提和可能。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在客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当为”即有支付义务,而且要求行为人“能为”即有支付能力。而本案在案证据表明,农民工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不是因为赵盼能够支付而不支付,而是发包方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使赵盼无力支付所致。正因为如此,在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发生聚众讨要事件时,力恒公司不仅在商务区领导、当地社保局、派出所召集下,亲自出面与农民工协商,承诺由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要求上诉人赵盼与工人结算出工资量以作为其支付依据;而且也努力践诺,在事后确实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
而在力恒公司未能全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是赵盼父亲及其妻子筹措资金,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并得到了农民工的谅解。所以,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该罪论处。
笔者感言:
一位浙江大学生,年轻共产党员,满怀激情的从开放的南方北上来到河南三门峡创业,不料却遭到意想不到的打击,我完全不敢相信这一事件,发生在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中原大地。难道目前的中原,不适应有宏伟抱负者的创业,还是缺少了古中原的博爱与包容?!
众所周知,自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两个一百年的关键时期,在全国上下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和“四十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维护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紧迫的政治任务和重要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方针政策,要求对于凡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慎重对待。2021年,在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了“平等保护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此次《方案》要求,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就是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一些行为上的瑕疵、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另一方面要警惕一些人抓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还要警惕一些利用一些瑕疵来恶意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来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认真审查、核实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对任何一起案件,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顺应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仍然是任重而道远!
浙江赵昭良老人夫妇
日前,本网收到一位浙江叫赵昭良老人发来的微信,反映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极不负责,把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元,200万元写成3000万元,2000万元的荒诞行为计入判决书中,而在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上诉后,一直拖至三个月的前一天,在赵盼案二审代理律师与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匪夷所思地做出更为荒诞可笑的终审裁决,老人不禁追问?是谁在践踏中国的法律?为何在河南省三门峡区、市两级法院肆无忌惮上演“葫芦僧”续判“葫芦案”的闹剧?!
河南创业折戟
赵昭良的独生儿子叫赵盼 ,1981年2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出事前为三门峡市“陕州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工程项目部经理。
据赵昭良老人发来的资料显示,“2017年3月初,赵盼来河南创业,经老同学王飞牵线搭桥开始承建航科总部经济综合体项目,以武汉威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名义与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并交了1000万保证金后进场施工。到2019年11月,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公司已拖欠航科城项目款近1亿元,导致赵盼垫资负债累累。11月底,威泰公司共完成航科城项目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产值约2.6亿元以上。根据施工方与开发商的约定,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少约为21000万元。而实际仅支付145567548元(包含退还的保证金1000万),仍欠约7500万元。仅2019年2月—9月,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签字确认的8个月的工程进度款就达 6430.75 万元,实际只支付了2622.7万元,9月份前仍欠款3808万元。因工程进度款不能按照合同支付到位,随后出现了农民工向甲方讨薪和工程停工问题。
身陷囹圄入狱
2020年4月22日,赵盼被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4月30日被执行逮捕。 针对赵盼犯挪用资金罪,赵昭良老人这样说:赵盼被羁押之初,陕州区相关部门就挪用资金罪进行调查,认为赵盼没有挪用资金。赵盼的朋友也找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韩建民了解情况,韩说:他本来是不想插手这件事情的,相关部门和陕州区政府在他们还在处理农民工事件的时候已经提前介入,领导要求提交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员名单,项目是领导引进的,跟甲方打官司都不好说,有些事情不好多说,自己明白就行。之后,赵家又请了一个朋友作为中间人想和力恒公司和解。力恒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林翔一直宣称他是跟着领导过来的,与中国航天关系很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航天的领导到工地视察了几次。实际情况是,北京航科融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林翔组建的私人公司,宣称是依托航天科工等军工企业。林翔跟我们的朋友说赵盼就让他关着好了,要出来也行,把欠的农民工工资付了,把承诺书签了,就让相关部门给取保。承诺书里明确要求3亿的工程款按2亿算,不上诉不上访等苛刻条件。赵盼家人四处借钱于7月1日把所谓的农民工工资付清了。“综合劳动监察大队韩队长的录音,才知道这是一件有预谋的陷害事件。”赵昭良老人如是说
“葫芦僧”续判“葫芦案”
2020年9月22日,陕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至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陕州区人民法院于12月10日开庭审理,律师就两项罪名做了无罪辩护。.而陕州区人民法院对赵盼方提供的证据只字不提,都是庭审质证过的证据,不否认也不采纳,这显然不合理,也不公平。2021年1月25日,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做出(2020)豫1203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盼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陕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21页
赵昭良老人说:更为可笑的是,在一审判决书中,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竟把三门峡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200万写成3000万,2000万元的荒诞行为计入判决书中,如此儿戏我国神圣法律。赵盼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竟在三个月后的前一天,在赵盼案二审代理律师和家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匪夷所思地在2021年4月29日,做出更为荒诞的(2021)豫12刑终字81号刑事终审裁决书,继续维持一审判决,并且使一审判决书中的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200万搞成3000万,2000万元的记载竟原封不动照样出现在终审裁决书中,呈现陕州区和三门峡市两级人民法院“葫芦僧”续判“葫芦案”啼笑皆非之闹剧。赵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实赵盼与武汉威泰公司系挂靠关系,能从根本上改变案件走向,而二审法院竟置《刑事诉讼法》规定于不顾,没有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开庭审理,竟做出荒唐裁决,而且就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说的300万元,200万元写成3000万元,2000万元”的荒诞写法都没有更正过来。
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第25页
赵昭良老人表示,他会在申诉路上一直走下去,一定会维权到底,相信中国的法律,不会冤枉一位真正的好人!
法律专家团:赵盼案件不构成犯罪
2021年2月,赵盼的代理律师在北京请教张明楷,阮齐林等五名法学专家,就赵盼挪用资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对起诉书、一审判决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认真研究与分析论证,形成较为详实的论证报告。一、构成两罪自相矛盾,与《民法典》合同编严重相悖。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挪用资金罪,必须建立在赵盼系威泰公司员工并在威泰公司具有职务之便的基础上;而认定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则在于,赵盼在本案中的标的工程承担行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威泰公司员工的职务行为。而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赵盼与威泰公司存在内部职务隶属关系,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挪用了属于威泰公司的工程款,因而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方面,又认定赵盼雇用农民工进行工程施工,是赵盼的个人行为,而非其与威泰公司之间的职务行为,拖欠施工农民工的工资与威泰公司无关,应由赵盼个人负责,进而认定上诉人赵盼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威泰公司在本案中只享有工程款所有权,却没有任何工程承包施工的义务和责任,这样的认定,不仅与《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严重相悖,而且严重自相矛盾,不能成立。二、挪用资金罪,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赵盼既非威泰公司的内部员工,从而具备利用其在威泰公司的“职务之便”;更没有挪用威泰公司所有的资金,其对威泰公司的义务,也就是交纳定额挂靠费,并确保其不因“借道”威泰公司而让威泰公司承担任何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因而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威泰公司资金的事实。至于赵盼将工程款转至其设立的铭航和嘉格两家公司帐户内,后其妻转出部分钱款用于理财,由于这两个公司系上诉人赵盼完全独立出资,帐户内的资金既为赵盼所有,又无专款专用的要求,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妻从公司帐户转出时赵盼对此知情,因而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关于上诉人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指控和认定,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不能成立。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具备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本案中,参与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不仅为上诉人赵盼出面所雇,而且实际上,也确实是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所承包的工程劳动,因而劳动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赵盼和农民工,而不是威泰公司和农民工;应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是上诉人赵盼,而不是威泰公司。简言之,赵盼才是本案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义务人,而这也进一步否定了赵盼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前提和可能。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成立,在客观上不仅要求行为人“当为”即有支付义务,而且要求行为人“能为”即有支付能力。而本案在案证据表明,农民工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不是因为赵盼能够支付而不支付,而是发包方力恒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而使赵盼无力支付所致。正因为如此,在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而发生聚众讨要事件时,力恒公司不仅在商务区领导、当地社保局、派出所召集下,亲自出面与农民工协商,承诺由其直接支付工人工资,要求上诉人赵盼与工人结算出工资量以作为其支付依据;而且也努力践诺,在事后确实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
而在力恒公司未能全部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是赵盼父亲及其妻子筹措资金,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并得到了农民工的谅解。所以,上诉人赵盼在本案中的行为,并不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不能以该罪论处。
笔者感言:
一位浙江大学生,年轻共产党员,满怀激情的从开放的南方北上来到河南三门峡创业,不料却遭到意想不到的打击,我完全不敢相信这一事件,发生在具有悠久文化历史的中原大地。难道目前的中原,不适应有宏伟抱负者的创业,还是缺少了古中原的博爱与包容?!
众所周知,自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两个一百年的关键时期,在全国上下庆祝建党100周年之际和“四十五“规划开局之年”,如何维护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紧迫的政治任务和重要课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方针政策,要求对于凡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慎重对待。2021年,在国办印发了《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再次强调了“平等保护产权”、“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此次《方案》要求,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完善涉企产权保护案件的申诉、复查、再审等机制。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就是要防止有些人抓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一些行为上的瑕疵、轻微的违法行为,而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于死地。另一方面要警惕一些人抓住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还要警惕一些利用一些瑕疵来恶意诉讼,甚至提起虚假诉讼,来坑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认真审查、核实案件所有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对任何一起案件,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由此可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说“顺应人民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指示精神,仍然是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