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张书利,男,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身份证号:150981195903193011,联系电话:13847411719。
举报人:张胜利,男,汉族,内蒙古丰镇市人,身份证号:152628197301240215,联系电话:13947472699,系丰镇市农村信用社职工。
现举报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干警刘彦涉嫌虚假诉讼。
举报人因与被举报人刘彦及其丈夫宋志勇因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后举报人向丰镇市人民法院起诉了刘彦和其丈夫宋志勇,后丰镇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前往贵市执行时,发现宋志勇和刘彦已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同日,为逃避债务故意低价转移了宋志勇名下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东胜区团结路2宇15号楼4单元507室,面积151.15平米一套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过户于刘彦父亲刘振清名下,而过户的手续不是赠予和借款合同纠纷等,而是房地产买卖契约合同,很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在离婚前以夫妻双方身份过户到刘彦父亲名下,来逃避合法的债务,退一万步讲,假如和刘彦的父亲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所借的款项也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事实上,用宋志勇的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保留了夫妻共同财产,尔后马上办理离婚手续,显然是不合常规、弄虚作假行为。
在两起涉嫌虚假诉讼案件中,明显捏造身份信息和虚构借款事实,来破坏司法公平、公正和严肃性,按照二笔借款凭证时间均以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拒绝参加开庭审理,拿法律当儿戏,胡编冒捏等手段达成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尽快出具判决书和调解书。其目的就是提前进入执行程序,以对抗丰镇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实现,达到无财产可执行的目的。
案件一:刘彦的胞妹刘晓燕诉姐姐刘彦债务案。
2015年4月29日刘彦的胞妹刘晓燕在东胜区法院起诉刘彦借20万元先做了保全刘彦的工资,然后进入诉讼程序,经东胜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刘彦败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刘彦始终未露面,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因此法院查封了刘彦个人所有银行存款和个人工资后,后举报人请律师和丰镇市法院执行法官去东胜区法院查阅了案卷,原被告在整个诉讼中回避了胞姐妹身份关系,本案件诉讼标的本应是被告刘彦和宋志勇的共同债务,而原告只起诉刘彦一个人,显然被告不适格,(因为当时刘彦和宋志勇没有协议离婚,诉讼过程中宋志勇名下的个人财产还没有过户于刘彦父亲名下),在执行中只查封刘彦的个人财产,明显不符常理,判决前审理法官也未与刘晓燕核对过本案关键证据,借条的真伪。
案件二:刘彦的亲姑夫刘玉荣诉刘彦债务案。
2016年2月23日,刘彦的姑夫刘玉荣在东胜区法院诉侄女刘彦债务案,诉讼标的是刘彦向原告借款50万元。
案件证据显示,借条的第一借款人为宋志勇,并在借条上明确标注了宋志勇的个人银行卡号及身份信息,并要求刘玉荣在形成借条的同日,将50万元借款打到宋志勇的银行卡上,本案存在以下重大疑点:
1、本案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按照借条时间和借款所签的字,属于刘彦和宋志勇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务,而审理法官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形下认定为刘彦个人债务,而在法院查封的房产时,存在程序违法,没有纳入刘彦失信人名单,直接查封了刘彦和宋志勇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既然放弃了宋志勇的债权,为何查封的房产认定为共同的债务,法院认定的个人债务是虚假还是徇私枉法。
2、案件原被告捏造了身份信息,隐瞒了真实身份,被告刘彦真实身份是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察(此身份是妹妹刘晓燕诉姐姐刘彦的身份),原告刘玉荣真实身份是达旗老干局干部(国家公务员已退休),而二位在案件中的原被告均为个体工商户,明显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捏造身份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手段来妨害司法秩序。
3、借条显示,第一借款人是宋志勇,而且在借条上标明了宋志勇的银行卡号,而从银行查阅得知,在该卡上并无进入该笔款项(如果是现金支付,是否有取款时的凭证或者银行卡流水等证据证明)。
4、该借条注明借款利率为3%,当时属于高利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吗?从借款时间是2011年12月7日,到2011年12月27日结算过20天的利息,其中的利息是按约定的利率结算的吗?5年之久只结算过20天利息,这是正常的民间借行为吗?在诉讼时效期内没有提起诉讼,而过了诉讼时效时间。刘彦做为公安人员应当知晓超诉讼时效是法定抗辩理由,而被告刘彦既未出庭,也未抗辩,而是主动自愿履行给付义务。既然自愿还款,为什么还花万元诉讼费进行诉讼呢?唯一能够解释通的就是需要法院的判决来查封自己名下的财产,冻结自己的工资账户,其结果是直接导致丰镇市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举报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这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
综上,被举报人刘彦低价转移财产,逃避合法债务,在无任何转帐凭证及明细,现金支付或取款凭条等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亲属关系,拒不参加开庭审理,恶意串通,捏造并隐瞒真实身份,进行虚假诉讼,导致丰镇市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侵犯了举报人的合法权利,2021年3月10日,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将民间借贷纠纷的虚假诉讼作为打击重点。恳请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认真、严肃、依法查处司法工作人员知法违法涉嫌虚假诉讼,消除不良影响,举报人恳请中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查明事实真相,还举报人一个公平正义的说法,并且严惩涉嫌虚假诉讼知法违法人,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举报人:张书利 张胜利
2021年7月11日
附:
1、妹妹刘晓燕诉姐姐判决书复印件。
2、姐姐刘彦给妹刘晓燕出具的借条复印件。
3、姑夫刘玉荣诉侄女刘彦民事调解书复印件。
4、宋志勇、刘彦夫妻给姑夫刘玉荣出具的借款单复印件。
5、鄂尔多斯房管局出具的刘彦的房产证明。
6、宋志勇银行卡流水证明复印件。
7、举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宋志勇、刘彦过户父亲刘振清名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9、宋志勇婚前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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