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罗田县人,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阳大道131号(武汉市黄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年),现住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93号。公民身份证号:422201196001260280的举报人高波,为了惩治司法审判腐败,揭露违法犯罪,纯洁司法审判队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打造让党中央放心,人民放心的司法铁军。特举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立案庭杨国香、周其濛、孙晓光、席林林等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纪违法,涉嫌故意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本举报函所举报的事实,均有相应铁证如山的证据予以支持,若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果。
举报人身份情况
被举报人系最高法立案庭审理我与林万艮(男方)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申诉案(2016)最高法民监90号案件,最高法依法立案并组建了合议庭,后又突然未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整体更换重新组成了合议庭成员为:杨国香(审判长兼主审)和审判员周其濛、孙晓光,书记员席林林等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涉嫌徇私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的实名举报。
举报违法违纪事实与证据
我的案件是具有总资产达十多亿元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经湖北省、市两级法院经过三次再审程序均被驳回再审请求后(注:武汉黄陂区法院原一审、武汉中院再审、我不服向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湖北省检察院抗诉引起的湖北省高院再审,均枉法裁判将前述夫妻婚姻共同巨额财产全部判决为林万艮婚前个人财产),我从2015年3月开始向最高法申诉,并提供了婚前婚后公司大量足以推翻前述三级法院再审裁判的工商原始档案新证据,最高法立案庭经过长达一年半时间的严格审查,最终于2016年10月11日才正式立案,并依法分配了合议庭。请求对最高法组成的合议庭成员杨国香、周其濛、孙晓光、席林林等人,还有中央第四巡视组有关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对最高法相关合议庭就我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就有关下列办案程序的严重违法违纪、涉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行为,依法立案进行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我提出的下列举报问题,依法向我公开作出书面答复为谢!
一、我的案件在2016年10月11日依法审查立案,并分配合议庭成员后,第一个月我的代理人还能用手机与当时的原合议庭主审法官张杨民通过其办公电话友好正常沟通案情,第二个月开始打通张民杨法官办公电话后却始终无人接听?连续拨打至2018年7月整体更换合议庭成员为杨国香、周其濛、孙晓光、席林林等人后仍然如此,天天打月月打,均是打通后无人接听,难道这部在我的案件立案公开网上公布的办公电话,是专门为对付我的案件而设立的专线电话;(因立案信息前后均公布了承办人的办公电话)?
二、该院对我的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分配的合议庭成员为:张淑芳担任审判长、张杨民为主审法官、刘京川为审判员、邵海强为书记员,联系办公电话:01067550026。为何要将原合议庭成员整体更换?其更换后的合议庭成员为:杨国香为审判长兼主审、周其濛、孙晓光、席林林为合议庭成员,联系办公电话:01067550027。此次整体更换合议庭成员有无正当法定事由?
三、 更换新的合议庭后,就开始一系列的违纪违反法定程序,在未任何通知我方调查开庭的情况下,我方在立案时就向贵院立案庭提供大量新证据和大量新工商档案证据,这些新证据足以推翻湖北高院再审裁判,在未经任何通知我方调查开庭,且我方毫无知情,新组成的合议庭居然枉顾事实,将这些具有近四百页新证据却一字不提故意隐瞒,枉顾事实作出(2016)最高法民监9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我的申诉请求?涉嫌故意枉法裁判的犯罪行为。
四、2020年5月27日晚我的代理人在北京的朋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下称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了上述裁定书后,才发现该裁定书是2018年12月7日就作出,2019年1月4日就上了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网对该裁定还进行了合法转载 ,该裁定书至今还在企查查网站上可以查到。
五、我方对上述裁定并不知情,且并没有送达我方签收,在该裁定未生效状态下却为何居然上了裁判文书网?
六、我方发现上述裁定上网的事实后,立马查询最高法审判流程公开信息网,发现我的案件明确显示合议庭审议中,表明我的案件还未审结,处于正在审理状态,到底是为何出现这种匪夷所思的奇葩裁判行为?
七、我方发现后,全部将上述证据立即截屏保全,连同这些证据用特快专递向中央有关威机关反映举报该合议庭集体成员涉嫌制作鸳鸯虚假裁定,中央相关权威机关将我的举报函证据材料移送到最高法后,奇怪的是该合议庭又将上述裁定书,奇迹的从裁判文书网上莫名其妙的撤回,如果案件实体裁判正确,为什么撤回下架?
八、我方见涉案合议庭长期不回复,又于2019年10月、2020年7月将上述合议庭所作所为向中央第四巡视组发出包括上述承办合议庭人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涉嫌共同犯罪案件等证据在内的特快专递进行举报,因为该期间正是该巡视组巡视中央政法机关期间。但是,不可思议的是该巡视组却于2021年1月将我的举报函证据案卷材料,下转武汉黄陂区法院民一庭作息诉罢访案件处理(注:我的案件从最高法的立案信息上显示:从程序上还在审理状态,举报函证据案卷材料下转的行为,黄陂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曾庆伟与我的代理人的通话录音为证),震惊的是最高法正在审理的案件,且该基层法院无法定权限处理最高法正在审理中的案件,怎么又奇迹般变成息诉罢访案件呢?。
九、截至2021年4月,我的案件在最高法审判流程网上显示还在继续审理中,从2016年10月11日立案之日起至今已经审了5年,审判流程信息网:明确显示我的案件最高法还在继续审理中,私下却下裁定驳回我再审请求,我有正当理由怀疑是不是最高法有关人员涉嫌收取了男方林万艮的巨额行贿后,为讨好男方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因为审判信息网是有密码的,只有我和我的代理人才有密码打开,外界公众是看不到的,最高法相关人员认为不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显然此举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何要越过法律底线这样做?难道其背后隐藏着见不得阳光的事件?
十、我的案件到底是结案?还是正在审理中?本案前后批准延期四次达5年的漫长审判时间。是否必须给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呢?
严重违反法律、党纪法规、刑法
上述十项问题,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强制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注:组成合议庭就是普通程),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该法律规定,延期审判、更换合议庭的须经院长批准才能实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第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2013年版(2013)26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故障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以外,不得修改或者更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根据以上事实,上述裁定未经送达,上网后又没有法定理由或者网络传输故障及其他特殊原因而从网上撤回的法定条件存在。因此,该裁定既没有生效,又没有撤回的法定或者其他特殊正当事由而撤回该裁定,明显严重违纪违法。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三条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合议庭成员,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本案最高法在整体更换合议庭全体成员,没有告知我方整体更换原合议庭全体成员有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事由,只发给我方手机短信变更了合议庭成员。故,整体更换合议庭的行为明显严重违法。
2019年10月、2020年7月正是党中央安排中央第四巡视组巡视最高法期间,我向该巡视组举报最高法上述人员的严重违纪违法犯罪的上述行为后,该巡视组有关内鬼却将我的举报函、证据案卷材料下转武汉黄陂区法院,将最高法正在审理本人的案件作为息诉罢访案件处理的行为,至少违反《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工作规则(试行)》规定的具体上述法规划横线部分条款规定的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严厉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根据我提交最高法立案庭的我与林万艮婚前婚后公司截然不同的原始大量工商档案新证据,进行比对,清楚明白的指向,林万艮在向武汉中院申请再审前串通武汉市黄陂区工商分局有关人员伪造了审核登记表、并为林万艮出具了虚假证明,证明涉诉婚后汉中公司是林万艮婚前个人投资的假集体企业,延续变更过来的婚后汉中公司的虚假事实,而最高法将原合议庭成员整体全部更换为杨国香、周其濛、孙晓光、席林林组成的合议庭,故意违背上述工商档案所证明的基本事实,炮制虚假鸳鸯驳回裁定等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犯罪行为,给我造成特别巨经济大损失和精神伤害,按照该条刑法条款,依法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举报函所举报的事实,均有相应铁证如山的证据予以支持,若有虚假,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后果。
最高法周强院长在每年全国两会上讲话:必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高法立案庭上述承办人这种行为,是新中国建国以来法院系统没有出现过的严重违纪违法犯罪事件,令全国人民震惊、令世界震惊。希望责成最高法相关涉事部门,就更换合议庭成员后,承办我案件合议庭集体、承办人的行为及上述审判程序的违法行为,是否经最高法相关主管院长批准?还是承办合议庭相关承办人的私力个人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均应当依法查明,确有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调查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为谢
本人上述反映问题属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举报人:高波
2021年7月22日
来源:http://xw.ceiii.cn/m/view.php?aid=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