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套路贷团伙手段层出不穷,常常有受害者被设局诱骗、威逼欠下巨额债务,签下高息借条。而近期,就有一名许先生向记者表示他遭遇到了套路贷,被诱骗签下违背事实的借条,不但得不到法院的公正判决外,还背负了高额的债务。
据许先生的叙述,2009年,因为资金周转不灵,在同学的介绍下,他找到了郑量升。郑量升平时就经常给人放贷赚取利息,许先生也就此成为了其放贷对象。在这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许先生每月都会向郑量升借上5万到10万,并按3%的月息还款,当时许先生基本上每笔借款都能在一个月左右还上,有时暂时还不上要继续借款,郑量升也肯继续出借。于是许先生愈加感觉郑量升靠得住,认为他是一个可以信任的朋友。
到了2014年,许先生业务做大,资金问题愈发严重,他向郑量升借款的金额已经去到了50万乃至100万。而此时,郑量升要收取的利息就不再是3%的月息了,而是每借100万,每天的利息就要还6000元,如果按一个月30天,那算下来等于每月的利息就高达36%!尽管利息高得可怕,但迫于资金压力,许先生也只能咬牙继续借款。出于对许先生还款能力的怀疑,此时许先生必须还了上一笔借款后,郑量升才肯再借出下一笔。也因为超高的利息,许先生凑够了钱就会立即偿还,以免债台高筑。在这一年,许先生在向郑量升借了二次100万元,先后按约定把这二次借的各100万本息归还后,第三次又向郑量升借了100万元。而这最后一次借的100万,由于资金链断裂,许先生东拼西凑最后只能还上60万,含50万的本金和10万利息。剩下的50万和利息,他也无能为力了。结果不久后,郑量升直接找上了许先生的大哥催债。许先生的大哥发现事态严重,马上卖了房子直接帮弟弟还了70万,但是按郑量升的利息计算,这些钱还远远不够。最后许先生与郑量升进行了谈判,最终许先生在2015年端午凑足20万还给了郑量升,这笔借款才算结清。
2017到18年间,许先生因为资金问题曾多次找人借款,为稳住那些难缠的债主,让自己还能有周转的空间,病急乱投医的许先生居然想到了郑量升这个“朋友”,希望用他在当地的名气帮忙说话。18年7月,当许先生找到郑量升协助时,郑量升要求许先生要补签一个借条,以证明他曾借给了许先生300万,后收到了90万的还款,这样的话他才能去说服其他债主。为了让许先生尽快签下借条,后来郑量升带上伙计直接找上门,表示许先生不签的话就别想让他帮忙了,等着被人告上法庭吧,而见到许先生犹豫不决,郑量升等人甚至采用了粗暴的手段威胁他就范。许先生抵不过威逼利诱,最终被迫按照郑量升的要求签下了借条。但万万没想到,他已经踏入了一个巨大的陷阱。
2019年1月,许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郑量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归还300万元的借款,以及从2015年以来拖欠债务产生的利息。当时许先生一下子就蒙了,明明早就已经跟郑量升结清了全部债务,怎么现在突然又冒出300万的借款呢?而当看到那张不久前才签下的借条是,他才明白自己这是被套路了。
借条里面的内容,没有写约定还款日期,也没有写已还90万元的用途,2015年的借款到了2018年才签定借条,本来就是一件很可疑的事情。而明明是7月18日签下的借条,郑量升在提起诉讼时却一口咬定为1月18日签订,也是因为郑量升知道许先生身上还有涉及房产分割的官司在2017年刚打完。很明显,这张借条就是郑量升为打赢这场官司,套取许先生的房产而处心积虑制作的工具,而之前他从一开始承诺通过这张借条帮许先生解困,已经在引导许先生一步步踏入这个精心策划的骗局,充分拿捏住了许先生当时病急乱投医,害怕再次连累他人,不敢声张的心理。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郑量升这种巧妙抓住人的心理,威逼欺诈的手段,真的非常可怕,完全让人无法反抗。当时的许先生根本就不可能想得那么多,应该说在当时情况下连反抗都做不到。当郑量升提起诉讼时,已经距离借条签定半年多,这时许先生即使意识到必须要报警才能自救,都会因为时隔已久难以立案取证,就算是当时事件中的证人也很难回忆其中的细节了。
在法庭上,许先生极力申辩,要去证明这个借条根本不成立,不但与郑量升宣称的日期对不上,更是被威胁下才签订的,并以银行的实际流水据理力争。但因为采证工作复杂,法院对借条日期的核实和许先生被被威胁的事实采取了忽略,只认可许先生与郑量升之间只存在借贷的经济关系,双方并没有其他业务上的经济往来。于是,双方轮番举证,郑量升列出本案的300万借款银行流水后,许先生立即就拿出了这300万元本金合共利息387万元的还款银行流水进行反驳,但郑量升又再列出484万的借款流水抗辩称这387万是其他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与本案的300万无关,许先生再列出了另外667万的还款银行流水证明郑量升所称的其他借款也已经偿还。双方牵扯出的往来金额也是越来越大,达到了千万之多,令人咋舌。
但令人诧异的是,最终法官在采证工作尚未完成的情况下,简简单单的认定了借条有效,判定许先生未能偿还这300万的本息,直接把其他的银行流水视为其他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
这就等于变相认同了本案之外,郑量升借出了484万,许先生还款高达1054万的事实。而这个利息远远高出了年利率36%,这根本就不合常理!
要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如果本案的300万借款与其他的借款484万,还款1054万完全无关的话,法官难道不应该支持许先生来追讨这部分超额支付的利息吗?
而在许先生反诉追讨超额支付的利息时,并提出相关证据时,法官要么就认为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要么就不予采信,完全没有任何调查的过程,无视客观事实的存在,对这种明显的高利贷行为视而不见!
了解事件内幕的人都知道,在许先生开始向郑量升借款达到100万的时期,如果许先生不先还上前面的那笔,后面的那笔许先生根本就借不到,而当时双方约定的高达每月30%以上的利息率已经明显就是高利贷了。但可惜的是法官根本就无视高利贷的事实,也不进一步对借条的有效性进行采证,滥用职权,妄下决断,这样的结果直接让许先生无能为力。
此后许先生也向当地多个部门申诉求助,然而可怕的是,不管他做了什么,郑量升竟然都能在第一时间知道,并警告他不要搞那么多花样,威胁他要快点还钱。其背景之强大让人惊讶!
先不论事件各方的对错,郑量升的放贷行为明显就已经涉嫌高利贷的犯罪。要知道,为将“扫黑除恶”落到实处,最高法、公安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早已将非法放贷的认定和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特别强调如果借贷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的,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就构成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达到“情节严重”的,以刑法非法经营罪论处,将面临最高5年有期徒刑和5倍罚金。
那么,就事论事,抛开此案件借条的300万不说,郑量升其他部分放贷也超过400万,明显已经构成了情节一的情况。
可是,郑量升在当地放高利贷多年,甚至连事件中的许先生一开始也认为理所当然。郑量升既然可以通过种种手段威逼许先生签下借条,难道受害人只是许先生一个吗?其中到底存在多少不为人知的黑幕?当许先生事后醒悟报警后,相关部门为什么又能够视而不见,甚至处处都有人通风报信?如果不是许先生这次爆料,这个社会黑暗面又将隐藏下去多久呢?是国家打击力度不够,还是输送的利益链条过深?是执掌公权力的小部分人禁不起诱惑,还是那些借贷的人法律意识不强枉顾法度而铤而走险?
“套路贷”与其背后的黑恶保护伞,无疑十分可怕。对此,纪检监察部门更应以“零容忍”的姿态,对其坚决打击。
而作为媒体,对于这个早就超过了民事经济纠纷范畴的案件,我们将会持续关注,并坚持一个态度:“有伞必查、套路必打”!绝不容忍黑暗的蔓延,腐朽的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