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固始:法院执行局法官竟然伪造“执行申请书”

2022-06-30 21:45:43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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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说,法律只是一把手术刀,它再锋利也没用,关键是看有没有高明的医生。

在河南省固始县,本来是一起简简单单、明明白白的官司,前后却拖了七八年之久。到底是“手术刀”的问题,还是“医生”的问题呢?

法官设局,“执行申请书”大胆造假

家住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庙庄村的王洪友见到“自己”签名的一份《执行申请书》简直惊呆了,他不相信有人以自己的身份炮制了这份申请,让他更想不到的是,这份申请书,竟然出自法院执行局徐学军之手。

记者看到,这份申请书申请人王洪友,被执行人徐立发,家住固始县陈集乡同庙村。请求事项:要求被执行人徐立发履行生效执行公证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用。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徐立发与申请人王洪友于2016年1月13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向申请人借款本金3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被申请人逾期未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特申请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下方签名为“王洪友”,时间是2017年1月10日。

“假的,假的,我的签名不是这样。”王洪友不停地对记者说。

按道理说,别人欠你钱法院执行局帮你要,并且是强制执行,这是求之不得的好事呀。可是王洪友却苦不堪言,他说:“6年多了,徐立发借我的300万本金加利息现在一分钱也没有要回来,固始法院执行局徐学军与其勾结,伪造执行申请书,恰恰是为了帮助徐立发逃避债务。”

这事,还要从8年前说起。

噩梦开始,帮助别人遭遇“农夫和蛇”

2014年1月13日,开发商徐立发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洪友借款3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打下了借条。由于县人大代表、开发商杨红与徐立发是合作关系,她便作为连带担保人,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借款时间是2014年1月13日,金额300万元,期限18个月。

王洪友本来是想帮助朋友一把,没想到,这一刻,却是噩梦的开始。

本次借款期限届满后,徐立发却未能偿还,王洪友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1月13日,王洪友、徐立发、杨红三方达成新的通过公证的借款协议,原各方主体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借款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金额300万元,期限12个月,再次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为可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转眼又到了还款时间,可徐立发依然不愿偿还。2017年初,王洪友便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笔债务。杨红打来电话说:“徐立发在法院有100多万执行款可执行,快点回来。”在北京办事的王洪友立即返回,在杨红的安排下见到了固始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徐学军,王洪友便将2016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及被执行人徐立发和杨红的强制执行文书交付给徐学军。

此时,王洪友已落入徐学军和杨红编织的陷阱之中。

几个月过去了,此事没有丝毫进展,2017年4月,王洪友没有收到法院的执行材料,却收到了固始法院关于徐立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终止裁定书,蹊跷的是,上面被申请执行人只有徐立发,没有连带担保人杨红。在王洪友的不断追问下,徐立发、杨红都矢口否认杨红为被执行人。


官商勾结,300万元打了水漂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出借人王洪友作为甲方,借款人徐立发作为乙方,担保人杨红作为丙方。乙方为保证所借款项的偿还,丙方自愿担保,如果乙方不能够按时还款,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担保合同还写清楚了违约责任、公证条款等,固始县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

向法院申请调卷后,王洪友惊讶地发现竟然有人以他的名义伪造了一份只有徐立发为执行人的申请书。“太假了,下方的签名和指纹根本就不是我。”王洪友愤怒地说。

执行终止裁定后,王洪友咨询了专业律师后,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杨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官徐学军却说:“申请人杨红对强制执行有异议,无法立案,你可以起诉要求还款。”

2018年4月16日,王洪友只能按照徐学军的说法去法院起诉,要求杨红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判决杨红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信阳市中院认为,因为有该案可供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只需要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撤销了固始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王洪友再次以可执行公证债权书向固始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次虽然可以立案,本次执行却显示杨红目前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又是为什么呢?

原来,2017年4月17日,在固始县法院受理王洪友起诉的次日,受背后“高人”的指点,杨红将自己独立设立的固始县天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并在2019年1月9日再次对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在诉讼期间,杨红将其有权处置的土地以800万元的价格虚假变卖给关联人,其500多万元购买的别墅装修后登记到其女儿名下。

明眼人一看便知,杨红是为了恶意躲避债务,而作为法院执行庭庭长的徐学军,竭尽全力帮助维护杨红的这一恶劣行为。

追问:执行不力还是另有隐情?

这么简单的官司,一年又一年的时间过去了,法院却一拖再拖。是执行不力,还是另有隐情?

由于徐立发的房地产生意目前有一些困难,偿还能力受限,但是杨红的生意依然红火,作为担保人,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法律不容亵渎,她完全具有偿还能力,但是为了逃避债务,她和执行局法官徐学军猫鼠一家,演起了“双簧”,把自己的资产转移到其他人的名下,如此一来,杨红就能名正言顺地高枕无忧了。

更为荒谬的是,现在法官徐学军干脆就承认这份申请书是伪造的。由于徐立发无财产可执行,杨红又转移了财产,表面上看两人都无偿还能力,王洪友便真的成了“孤家寡人”。法官徐学军与徐立发、杨红有多少利益纠葛,也只有他们内心清楚了。

近年来,王洪友多次向县纪委监委和其他部门反映情况,徐学军被免去了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职务,但是依然是执行局普通干警,每天照常上下班。

“300万本金有很大一部分是我借亲戚朋友的,6年多了,别说利息了,连本金都没回来,欲哭无泪,告状无门,我现在真是想死的心都有了。”采访最后,王洪友流着泪对记者说。

一起并不复杂的官司,有了不良法官的介入搅局,瞬间变得错综复杂。孰是孰非,相信读者自有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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