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吴让威(电话:13971591208),1959年出生,武汉市江夏区湖泗镇张桥村吴道远湾人,现实名举报江夏黄修合(电话:13720141377)利用我吴让威因无辜车祸受重伤,头脑不清醒,趁火打劫,将应该给予我吴让威的钱财转为已有,并害我吴让威多年债台高筑,钱财两空。事隔多年,我吴让威现已恢复记忆.事由:1996年6月12日我承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夏分行原湖泗信用社办公楼,当时我是承包方乙方,因当年8月3日,黄修合利用职权和行外人员闻明松、周阳合伙做大理石生意,利用职权强行要我跟着一起去买单,中途发生了重大车祸(8月3日下午黄修合骗通山杨林乡大理石厂一东风车大理石等,当年年底咸宁绑架了黄修合人质,深夜主管会计晏爱萍(女)、晏圣后、吴恒林等人非法打开金库,拿出几万元现金将黄修合取回湖泗,黄修合的犯罪行为很多。)
车祸导致我无辜受重伤失忆,我住院后黄修合不择手段将办公楼开工,我爱人只好安排妹夫夏红林、弟弟祝克勇负责工地,两天后,赶走甲乙双方由黄修合负责的人,黄修合一手遮天,与主管会计晏爱萍(女)非法将工程款专为已有。
做工程应付的农民工资、材料款全部要我结算,当时我头脑不清醒,我没有办法只有把我在湖泗街上480平方的房子卖掉还债。为了还债,他还昧着良心1996年底要我贷高利贷,利滚利,息滚息,让我债台高筑。医院的医药费2.5万元我已经付给了医院,但黄修合把假发票拿到银行里报了销,据为已有,只要有利他的,他无孔不入地搞钱,国家私人的钱都贪。
另黄修合当主任时、我承建农商行大楼期间,以权压法,向我索要现金、物质如下:(有证人、证词附后)
(1)1996年6月25日:5000元
(2)1996年7月4日:5000元
(3)1996年8月3日:5000元
综上所述,黄修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罪。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举报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及有关领导,他们无视国家法令、法规及有关严格的管理制度,对于黄修合、主管会计晏爱萍(女)俩人利用职务之便,挖空心思伪造工程款40多万元,据为已有,同时夏建国、吴恒林、已查帐属实。特别是江夏区农商行原办公室主任万倩一直充当保护伞指鹿为马,颠倒黑白不作为!希望能够引起各界领导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