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区政府国企、参股央企联手布局共同实施暴力拆迁,信息公开制度形同虚设

2024-07-07 17:59:36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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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区政府国企、参股央企联手布局共同推进

以欺诈式手法逐步升级实施暴力拆迁

法定信息公开制度遭遇他们公然戏谑

——透视新四军老英雄家人遭暴力强拆幕后真相,

也带给我们太多的反思

“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

才是地方政府选择的政治站位

        2024年6月11日,一篇《深圳惊现新四军老英雄91岁遗孀流落翠竹街道》震惊全网……新四军老英雄91岁遗孀骆少芳奶奶因为遭遇暴力拆迁而流落翠竹街头……正读高三的曾孙女小杨也在高考前夜被人绑架而沦为恐吓家人放弃投诉的人质……

    孑然一身的骆奶奶与她受伤卧床的曾孙女

       日前,有媒体从业者近距离采访了骆奶奶的女儿惠丽娜以及罗骆奶奶一家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的王利南律师。通过他们提供的信息,才得以全方位透视这一起暴力强拆事件的幕后真相。

     一、被推诿、被忽悠、被拒收

     法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法治示范区遭遇公然戏谑和拒收,他们到底是在怕什么,还是说到底他们是什么也都不怕。

     二、政府街道办、地方国企、央企参股企业

     三方联手推动欺诈式暴力拆迁,致使91岁新四军老战士遗孀流落街头……而她的曾孙女,这个高三女孩还在高考前夜被破门而入者绑架做人质以恐吓她四处投诉的祖母,谁才是更“黑”的黑手?

     三、维护法治?整备土地?还是为了垄断利益?

     到底是政府主导城市更新?还是滥用公权力透支政府信用强迫交易?罗湖区政府的政治站位究竟在哪里?

      一、律师代理申请信息公开竟然被推诿、被忽悠、被拒收、被戏虐,他们就不需要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业主愤而复议,进而兴讼,成为中国大陆第一宗基于政府拒绝签收信息公开申请书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法定的信息公开制度在法治示范区遭遇公然戏谑,他们到底是怕什么,还是说到底了他们其实什么也都不怕。

      根据惠丽娜等业主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王利南律师的介绍,笔者大概理解了这一起拆迁纠纷的复杂的背景框架:

      这是一个包括有八个片区、上千户居民房屋的大拆大建的所谓“深圳市重点民生工程”“城市更新项目”,但是在其中的任何小区却也都没有针对于该城市更新项目召开过任何一次业主大会。因此其推进过程也可谓是内幕重重,波澜诡秘。

       为此,2023年12月19日惠丽娜等四名业主委托王利南律师向翠竹街道办以及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寄出了包括四项信息公开请求在内的信息公开申请书。12月20日两单位均签收了该申请书。

     1、律师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推拖和推诿:

     2024年元月16日与元月17日,王利南律师分别收到了来自于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以及罗湖区翠竹街道办回函,均称“你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所以要等第三方的答复;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超出了20天答复期的规定,已经构成逾期和迟延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违法。而且逾期近一周时间后提出了还要等“第三方的答复”这个借口,无疑这是对于将要给出的具体答复的期限进行了进一步推拖。

      2、律师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拒收:

      看到翠竹街道办以及罗湖区城市更新局敷衍塞则的态度,2024年1月22日,惠莉娜等六名业主再次委托王利南律师以同样的地址和EMS邮寄方式提交了包括了八项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息公开请求内容则比较前次请求内容多增加了四项请求,但是到了2024年1月25日,竟然同时遭到了两单位的拒收和退回。惠丽娜等业主均认为,基于同样邮寄地址和EMS快递方式以及同样的收、寄件人情况下,2023年12月20日两家单位已经签收了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2024年1月25日两家单位却同时将律师寄出的信息公开申请EMS快递予以拒收并作退回处理,表明了两家单位以及罗湖区政府层面完全无视将履行信息公开行为应该作为自己的一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于是以实际行动表明了自己不愿意履行以及拒绝履行该项信息公开法律职责的主观意愿,故此才向罗湖区政府的上级单位深圳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及控告。并在遭到深圳市政府拒绝后直接以深圳市政府为被告提起了基于罗湖区拒收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诉讼。

     3、律师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文字游戏戏谑:

     在王利南律师交寄的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的第一项,就代表惠丽娜等业主提出:申请人申请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公开其在《关于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西片区子项目确认实施主体的公示》之中的第①到第⑥项(土地片区,实际是指8个地块片区但是有大量居民人口的6个小区)相关权利人向被申请人翠竹街道办表达城市更新意愿的全部原始档案。并且在该申请书的第六页以及第七、八页的对于前述概括性陈述进行了展开说明。读过小学的人也都知道这是一种概括性表达,不是指第①到第⑥项……档案之中的某一项,而是包括全部的第①到第⑥项……档案内容。

       但是等到了2月2日,王律师终于等到了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关于第一份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函,翠竹办事处又以一种完全敷衍的玩弄文字游戏姿态的进行了象征性的回复,称“经核查,《关于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西片区子项目确认实施主体的公示》的公示文件中无‘第①项至第⑥项相关权利人向我办表达城市更新意愿’”的相关内容;这种搪塞态度实际也正是代表了罗湖区政府对于相关本案信息公开申请以及民众知情权所秉持的一种轻慢态度。

        一些法律人士指出,信息公开制度自从2008年起开始施行,其作为我国政务公开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最基本的政府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凡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应该面向大众和利害关系人,本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并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尽可能向社会大众公开。这也是各级政府最基础的法定职责。现在作为法治示范区的罗湖区政府相关部门竟然直接拒绝签收律师发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其直接嘲弄律师拒绝信息公开的语气与态度,表明了他们自己完全拒绝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傲慢专横,完全是一群法盲的做法,也难怪他们会直接做出暴力强拆行为……

      二、政府街道办、地方国企、央企参股企业

      三方联手推动欺诈式暴力拆迁,致使91岁新四军老战士遗孀流落街头,她的曾孙女一个高三女生还在高考前夜被破门而入绑架沦为人质以恐吓家属,谁才是更“黑”的黑手?

     “新四军战士在深房屋遭暴力强拆   

       全家人均遭到拆迁队软禁或跟踪

        正读高三17岁曾孙女被绑架受伤

       只剩下91岁骆奶奶孤身流落街头”

      1、要问究竟是那些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了这次暴力强拆行为?地方政府、国企、甚至于央企中建六局挂帅的“国字军”竟然成为这一起暴力强拆的主力军。

       因为无法向当地有关部门核实准确的信息资料,但是仅仅按照业主惠丽娜等人给的相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政府网站资料信息,亦可以窥知这场暴力拆迁所涉及到“主体”关系情况:

      依据翠竹街道办在网络公开的红头文件,罗湖区政府实际在四年前就指定了其全资控股的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该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机构——见2020年7月6日文章标题《罗湖翠竹一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签约率已超98%》。(网页链接https://m.163.com/dy/article_cambrian/GE7FEUUC0535HXVK.html),此后并由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按照程序在2023年10月份出面认定,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涉及到六个居民区的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在推进这个项目里,翠竹街道办可以说是以“政府主导”的名义高调介入,并在政企不分、党政不分等路径上与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深度捆绑。而包括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甚至罗湖区建设主管单位则是在相关手续上做了策应和相应配合工作。

        可以推测的是,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应该是就此项目与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由此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为了该项目的施工单位。网查该中建大康在全国多地如上海、烟台、成都、海南、贵州等等地区都成立有分公司,俨然就有着集团公司的气象了。而且著名央企中建六局豁然还在其中占有13.5%的股份,而民营的深圳市天鼎恒投资有限公司则是控股86.5%。如此,该城市更新项目似乎也就织就了一张地方政府、地方国企,央企参股混合制企业共同打造的强势利益集团。这也就任谁也想不到,能够摆出“钉板阵”、“陷阱阵”、“断网络、断监控、断通信”信息战、“监控偷窥战”、“红头文件断水电”、“断煤气管道”甚至公开排出四十四抔臭大粪的“屎尿阵”以及两三吨汽油布局“油气爆燃战术”大法等古今最阴损“阵法阵容”欺负老百姓以及直接上演暴力强拆的竟然就是这样一队地方政府、国企、甚至于央企中建六局挂帅的“国字军”主力。

        2、暴力强拆的“国字军”在高考前夜绑架打伤高三女孩,直至看到小女孩昏迷不醒,才忽然做鸟兽散。

         而根据惠丽娜等业主提供的拆迁告示等相关材料分析,也可以初步认定这分明就是多家机构联手设计并合力上演的一场欺诈式暴力拆迁。

       根据《宏法在线》2024年6月11日刊载的相关网文《深圳惊现新四军老英雄91岁遗孀流落翠竹街道》报道,“6月5日晚上8点开始,翠竹街道办、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就雇请黑社会组织对他们居住的第八栋楼宇实施了一起有计划有组织的暴力强拆行为,致使得抗战英雄新四军老战士惠明耀遗孀骆奶奶被迫流落街头,而骆奶奶的重孙女,年仅十七岁的高三女学生小杨也遭到绑架和拘禁……当晚,多达数十人的黑社会成员来到了八栋进行突然的围堵封门,然后开始强行用大锤和钩机强行破坏了了八栋几个单元的上下楼梯……八栋家属楼现场的黑社会人员以及拆迁工人却在继续施工暴力拆迁,所有参与的打手在这黑漆漆的夜里也都全副武装捂着大口罩,甚至还有人顶着钢盔或头套,还都将几十个强光手电筒直射现场几个业主和路人……”而在《宏法在线》2024年6月30日刊载的网文《深圳多部门联合接访十天了还没有“然后” 法治示范区翠竹街道办竟堆出两吨“汽油”》披露,6月26日下午在同一批拆迁项目涉及到另外一个拆迁现场里,业主和派出所则是扒出了这些疑似“强拆者”团队的特殊身份——“这些或着装为“城管执法队—综合执法巡查”制服的所谓自称‘安保人员’或“保安人员”就报出了“正阳(根据发音推测)物业管理处”、“罗湖区保安公司”等多个单位,甚至于随时可以出示“罗保护卫八部 物业巡查—物业岗”“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现场指挥部”等等证件。也再次昭示了强拆者的来头非凡以及新四军老战士房屋被暴力强拆事件的非比寻常。”

         3、他们就凭一枚萝卜章就强拆了新四军老战士家人的住宅楼

      依据惠丽娜等业主回忆,2024 年6月4日到6日,应该是有翠竹街道办以及罗湖区投资控股公司等鼓动和领导的大康建筑工程公司、罗湖区保安公司甚至其他社会闲杂人员黑社会分子采用假称“只拆除门窗”的招数,先是在留医部八栋里面的部分楼道也贴了公示,内容是“近期8栋正进行门窗及附属物拆除作业,作业时间上午7:00-12时,下午14:00-1800时,请过往人员避让并注意安全”,加盖的印章如下“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全拆迁工程 拆除工程项目部”的印章,印章内还注明“非经济合同章,仅用于技术资料往来”——很明显这是私自刻制未经政府备案的非法印鉴,说白了就是一个萝卜章。他们的意图是借此说明留医部的8栋已经完成拆迁移交,可以进行门窗的拆除作业。他们拿这个借口和理由,拆迁队把里面居住的人轰出来,再控制在外面不让进去,先是说只砸门窗,但是砸着砸着就把楼梯也拆除了。砸断楼梯以后就清场赶人掏人,这就发生了91岁老战士骆少芳奶奶被赶出家门流浪街头的故事,而骆奶奶的曾孙女、年仅十七岁高三女生小杨则被破门而入者绑架受伤,并沦为人质要惠家人息讼罢访,直到小女孩昏迷不醒之后才被人打电话叫来救护车而被送入医院急诊科……

      骆奶奶的女儿惠丽娜哽咽地告诉笔者,当她赶到人民医院急诊科的时候,却看不到任何一个捉拿自己小孙女的拆迁方“国字军”队员在场,而随救护车解救小女孩的医生则告诉惠丽娜,那一伙“国字军”队员听到救护车到场后就做鸟兽散了,而无一人敢留下来与救护车的医生做个交接……

      4、罗湖区住建部门下属事业单位给拆迁公司出具虚假的“备案回执”,揭示了罗湖区政企甚至央企下属公司上下勾结,合演欺诈性暴力强拆闹剧的真相

      6月26日下午,又有一些人企图采用同样蚕食手法,对龙尾坊造纸公司宿舍进行破窗作业和试图递进的暴力强拆过程中,因为业主报警后要求警方对于现场“保安”人员身份进行甄别,比较负责任的现场警察叫施工方拿出相关拆房手续和文件。经过业主反抗和到场的翠竹派出所民警多次协调,拆迁方最后出示了一个所谓的拆除工程备案回执,而仔细分析这一纸“备案回执”,我们才可以一窥新四军老战士家人等房屋被暴力拆迁的欺诈骗局。

       在这一张有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签章的《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拆除工程备案回执》上,来文单位一栏写明其拆迁主体单位是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写明是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拆迁安置工程拆除工程(西片区子项目);

      内文是(针对)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拆迁安置工程拆除工程(西片区子项目)材料收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属于备案范围。

      备案的基本信息如下:施工单位: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叫段翔,项目经理执业注册号是144202120223407。

      监理单位:深圳市中联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苏千里,项目总监执业注册号44031182。

      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单位:深圳市富宇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废弃物利用方式:现场移动式处理。

      关于具体拆除条件及范围,请你单位依法执行。拆除过程中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防止扬尘污染。落款单位是“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

      而查询该“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和住房保障中心”的职责权限,只有其第十一条写明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区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建设领域监管执法工作”,似乎可能是与执法有点关系,但是又绝对与行政强制没有一毛钱关联。

     因为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以下原则:

     其一是其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而本案之所以产生,显属罗湖区政府为其下属罗湖区投资控股公司兜揽巨大商业利益行为驱使所致。这一条原则,就已经把罗湖区相关部门自己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路径堵死了。

      其二是其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就与国务院590号令第27条等规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其三是其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与此相反,对于合法的建筑物则必须通过法院履行强制征收程序来处理。

     其四,是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是,现在当惠丽娜等业主已经在法院起诉罗湖区政府相关城市更新为其罗投控公司强迫交易兜揽利益的行为违法违规并已经立案受理的时候,就连罗湖区政府在其工作职能上也没有认定哪个房屋是合法房屋或者还是非法房屋的鉴定权,也没有自己决定或者委托他人拆除他人房屋的行政强制决定权;因此,这个“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住房保障中心”的十九项工作职能里显然也都没有认定那个房屋是合法房屋或者还是非法房屋的鉴定权,也没有自己决定或者委托他人拆除他人房屋的决定权。

   “备案回执”的四点备注内容,暴露了他们实施欺诈式强拆的真实套路:

    1、本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

   2、本回指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产生影响;

   3、本回执适应于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建筑物:

    4、建设单位对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这几条自我解释的“备注”就已经证明这种假手“深圳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的强拆行为本身就揭示了这是这几家“国字军”合演的一起强拆骗局,其体现就是这个备案回执有四个明显违法和欺诈的内容;

      其欺诈内容1“工程备案回执”的第一项,其告知主体(或者说对象)是作为折除单位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而不是还居住在房屋内的业主,因此其对业主应该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换言之,有人居住的房屋是不能拆除和强拆的。

     其欺诈内容2,该拆迁备案回执上的第四项虽然写着“建设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但谁都知道,罗湖区政府、翠竹街道办、罗湖区城市更新局、罗湖区住建局以及罗投控公司在这里合演的一出骗局,现在罗湖区住建局盖章让施工方拆房子,却又称“建设单位(罗投控公司)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实际上意味着自己已经放弃了监管职责,也表明罗湖区范围内除了最终获利的罗投控公司以及助恶违法助纣为虐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最终在政府层面是没有人愿意针对被拆除对方合法房屋的审核和把关负责,而且这个项目本质是罗湖区政府和翠竹街道办假借这个混淆,实际上达到违反法律程序,进行强拆破坏拆除房屋的目的。

      其欺诈内容3,虽然其备注3已经注明“本回执适应于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建筑物”,但是目前如同惠丽娜等业主虽然与深圳市罗湖区投资控股一些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但是又已经在法院起诉罗湖区政府主导该城市更新项目等行为违法并被立案受理了,那么原则上就是不承认该拆迁补偿协议具有合法性,这时候该拆迁补偿协议等行为效力就要服从于罗湖区政府实施的主导该城市更新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裁判这个大前提。因此这种情况下,这一备注已经无效了。但是,央企中建六局参股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还是对于惠丽娜等人的房屋实施了强拆行为,就已经构成了违法违规。

      其欺诈内容4,虽然其备注该拆迁备案回执第二项上写着“本回执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不产生影响”,表面上似乎是政府层面也可能并不同意工程队拆除合法房屋,但是但实际上又像是把对相关权利人的甄别和判断权交给现场工人,现场施工队伍就可以假借工人拆错的名义,实际这却是在街道办和区政府的授意和导演下,直接对本来可能属于合法房屋进行蚕食破坏乃至最后拆除,所以完全可以认为这个备案回执是违法的,是具有极大欺骗性的,因为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租房保障中心不是合法的执法单位,他是没有权力下达拆除合法产权房屋门窗甚至房屋的决定。

     这一整套欺诈行为的本质是——对房屋是否合法有效进行甄别判断的裁判行为本应该由人民法院做出,而不是由具体现场工人做出;罗湖区政府及其“罗湖区建设工程监管和租房保障中心”却通过这样一个文件的第二项“备注内容”就意味着将本该由法官敲法槌的裁断行为,交由给了轮大铁锤的现场施工人员的随意任意破坏行为。

      如果据此将其理解成为就是罗湖区政府、翠竹街道办、罗湖区投资控股公司以及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合演的一出强拆骗局,应该说也并不为过。这似乎也就是罗湖区政府一手导演的政府欺诈和暴力拆迁闹剧的真相。

      三、维护法治?整备土地?还是为了垄断利益?

     到底是政府主导城市更新?还是滥用公权力透支政府信用强迫交易?罗湖区政府的政治站位究竟在哪里?

     (一)究竟罗湖区单方面指定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是属于滥用公权力而构成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区政府有权指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机构,属于合法的内部行政行为?罗湖区政府与兴讼业主各执一词。

      依据《宏法在线》2024年6月30日刊载的网文《深圳多部门联合接访十天了还没有“然后” 法治示范区翠竹街道办竟堆出两吨“汽油”》网文披露,业主惠丽娜等人的理解是:

      2019年到2020年间,因为深圳市要把罗湖区留医部扩建改建需要大约一两万平米土地作为扩建基础,故此在深圳市市政府层面提出了一个市财政出资大约20多亿元进行土地整备或土地征收的计划。罗湖区政府得知这一情况便做出了让其刚刚成立的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投控公司”,业主们则在网络里戏称其为“罗偷空公司”)“截胡”兜揽这一项目的方案。因为有财政20多亿垫底,周边六七个片区近千户居民房屋的旧改重建,无疑这一个高达五六十亿元充满诱惑的大蛋糕,对于罗湖区政府显然是一个近水楼台唾手可得的一块大肥肉。

        问题在于,该“罗投控公司”成立于2019年,到2020年五月份刚刚组建或者说是健全了领导班子,其资本与财力其实都很有限,其时尚无城市更新必须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就都要靠罗湖区相关部门出具文件来补足“民众的认知感与信任度”。2020年5月30日,翠竹街道办就按照罗湖区政府的授意推出了“罗湖区政府授权罗投控公司为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机构”的正式书面文件,2020年9月12日罗湖区副区长陈龙兴、街道办工委书记袁亮等出面站台就召开了签约启动仪式,以政府主导的政治正确形象闪亮登场,甚至公开确定了“先签约、先交房、先选房”的“三优先”政策诱饵,以政府主导“纯公益、零增加”为口号,罗湖城市更新局、翠竹街道办、罗投控公司、以及中介公司一统咨询公司等多套班子混杂在一起搭配了七个逼签逼迁小组,开始了一对一利诱胁迫老百姓与罗投控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城市更新推进战略”——依据当时相关网络披露,“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旧改项目申报主体为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将由深圳市罗湖控股有限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且该项目是深圳市首个政府主导的大体量纯公益性城市更新项目,也是罗湖投控片区综合开发业务领域中重点建设项目之一”;但是,实际上则是迟至2023年10月6日罗湖区相关政府官网公布了“关于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西片区子项目确认实施主体的公示”,算是从政府层面正式确立了“罗投控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的地位。但是,因为这个结果因为是违反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里边关于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必备的走业主大会征集民意的流程,所以本项目的“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选定“罗投控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涉嫌违法违规。

       因为该翠竹街道办曾经实施有合法合规的正面样板——翠竹街道办在2019年做过同样的项目,项目是罗湖区教育新村三角地的城市更新工程,由翠竹街道办参与撰稿和发布的相关网文报道,“翠竹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项目从去年8月份意愿公开征集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并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再到确定市场主体,全过程都由业主投票表决,实现了全流程透明公开、全流程业主参与、全流程投票表决,做到了100%“阳光签约”。而这一做法,也与《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要求不谋而合。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市城市更新部门、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征求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说明翠竹街道办对城市更新的流程是熟悉的,而且实践过。那么,翠竹街道办和罗湖区政府等主导留医部城市更新项目的行为本质就是贴上了城市更新标签的为罗投控公司牟利的知法犯法和执法犯法行为。

       因为2020年的罗投控公司刚刚成立尚无法律要求最基本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及必备的房地产开发业绩,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等规定的流程与硬件要求,是很难快速取得老百姓信任而愿意将投票委托给他们的。罗湖区政府就推出了“政府主导”旗号透支党和政府信用为其背书,是依靠哄骗威逼手段利诱了大多数业主与其签约。但是因其从头至今也没有组织召开过一次业主大会进行集体表决,并未召开业主大会并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来遴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所以认为本项目的城市更新是虚假的城市更新面目出现,是贴着城市更新标签,但是又不用付出前期成本(收房资金与土地整备资金——依据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应该是先补偿后搬迁,本项目则是前期不用支付补偿金)的土地整备行为,是罗湖区政府滥用职权的强迫交易和行政垄断行为。甚至在相关龙尾坊农民房的签约项目里,基于其严重的价格倒挂,违章农民房补偿价格比较大多数业主红本房产交易价格高出六七成,也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等基本原则。

       而罗湖区政府则在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件里直接答复:早在2020年1月20日,罗湖区政府就七届九十一次罗湖区政府常务会议形成了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其第九项“关于明确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机构的问题”里,会议审议了《翠竹街道办关于提请明确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机构的请示》。会议议定:(一)原则同意授权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投控”)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片区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

       罗湖区政府认为,按照深圳市现行的城市更新政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与授权城市更新实施机构是两类不同的行政行为,该两类行为的作出主体、作出环节均不相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行为的作出主体是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即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时间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之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授权行为则是政府内部行为,时间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之前,二者不应混淆。人民医院留医部城市更新项目系采取政府组织实施方式进行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依法可以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即罗湖投控公司直接实施。因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三)合作实施……(四)政府组织实施……,即……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该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该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罗湖区政府可以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而且罗湖区政府授权罗湖投控作为案涉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机构,属内部行为,对业主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区政府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属区政府内部所进行的职责分工,属内部行为,该行为对项目范围内业主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二)到底是实施“主体”还是实施“机构”?这两个字的差别是不是一种“文字游戏”?还是真的——这就是政府“对内”和“对外”的两种行为?涉及到上千户百姓近千套房产总和达五六十亿元的房产拆迁与更新,竟然成为了罗湖区政府的“内部行为”,而且还“与老百姓的利益无关”,这样表述的逻辑层次,着实是很让人无语。

    “其实你只要是承接了这样的话题,就将是你智商锐减的开始”。王利南律师则完全跳出了这种文字游戏的表述模式,提出了以下几个概括性的分析思路。

      1、公权力行使规则与国企利益脉络: 

       在罗湖区所谓“政府主导城市更新”的大标题之下,至少是形成了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公权力横飞的场景——

    ①推进区一级制定城市更新政策或细则及其解释工作的是罗湖区政府(相当于立法者或者裁判员)

    ②由罗湖区政府直接决定承担该项目实施主体(或者说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的,就是几乎与宣布进行城市更新同时成立的、由罗湖区政府百分百持股的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当于运动员即利益主体)。

      而推动罗湖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留医部周边六个小区同时进行签约工作的则是以③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出面组成的冠以“罗湖区市人民医院及周边区域改造工作专班办公室”名义的七个签约工作组

      就在他们冠以④“政府主导、公益(拆迁)项目”“零增加、纯公益”的口号以及透支党和政府信用的忽悠与威逼利诱之下,六个小区的大半业主就与他们签了约。

      他们对外的一致说法就是,这是⑤“深圳市人民医院周边区域改造更新改造工程项目是深圳市财政全额投资的重大民生工程”,获得了绝大部分业主的“支持和承认”。

      王利南律师认为,其实一切外在的矛盾都是源于内在的纠结。“合法合规与公开公正公平”本来是公权力行使最基础的逻辑规则。这也是确保党的利益、国家利益、法律利益、地方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和谐统一的价值起点,也是地方政府是否有一个正确政治站位的起点。

       能不能公开则是检验政府行为是否符合这个逻辑规则最基础的标准。问题在于,罗湖区政府、翠竹街道办以及罗投控公司迄今为止运作这个项目四年多了,从来就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出示过深圳市曾经出台过这个所谓“深圳市财政全额投资”任何文件和文号依据。而关于这个城市更新项目的设计详规,至今都还没有出台。如果真的是“深圳市财政全额投资”、“政府主导、公益(拆迁)项目”“零增加、纯公益”,证明起来也很容易,那就是如何做到“合法合规与公开公正公平的”,那就先从信息公开做起,就请把这个项目迄今为止的所有开支预算以及签约交易的真实性如实向广大业主公开吧。

      2、法律框架与民众共有物权保护格局:

      ①特定物买卖与拆迁人信用基础的交易逻辑问题。

      房屋买卖是对于特定物的买卖,房屋交易是关于特定物的交易;就房产旧改、城市更新或者回迁而言,如果是现房置换则是以物换物加上差额补偿的关系;如果是待建或者待规划房屋的建设与回迁安置问题,则实际是以老百姓的现有物业与拆迁更新者的未建成物业之间的期货交易或者说是以现存物与未形成物之间的交易,是以老百姓现有价值来对赌拆迁建设单位的未来返还物业的价值变现,这就要加入业主们对于该拆迁建设者的信用接受因素——房屋产品生产提供者自身信用基础是否能满足上千户老百姓的信任因素,故此应该由业主出面选择合适的拆迁和建设人,这才是满足老百姓作为原业主的自主交易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基础,即只有业主大会选择的拆迁和建设人,才是老百姓愿意相信的也愿意接受的拆迁和建设人。如果罗湖区政府按照“合法合规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进城市更新,那么第一要素就是要召开业主大会,指导老百姓自己依法依规地选择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这才是满足老百姓对于自有房屋的自主交易权和公平交易权兼顾的需求。

       ②应该允许共有物业的共有人表达其共同管理意志的逻辑。所谓共有物权概念,指的是一个居民小区内,除每一家业主所购买的专有部分房屋面积以外的其他部分,还有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楼梯、走廊等属于全部业主专有物权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的物权由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对于共有物权的改建或者修缮等,则属于全体业主应该集体表决表达共同意志的范畴。从物权法到民法典都将类似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等规定为应该由有关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而且《民法典》第278条还特别规定属于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才能算符合业主共同意志的情况。 因此,召开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程序并形成业主大会决议的结果才算是业主“参与表决”。

       同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2021年版)第25条、32条、36条以及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等等也都采纳了这样的法律原则并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将两个“三分之二”提高到了两个“百分之九十五”甚至还规定“用地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地块的,每一地块物业权利人更新意愿应当符合前项规定(两个“百分之九十五”),且物业权利人同意更新的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尤其是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三十二条还规定, 属于旧住宅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指导方案和公开选择市场主体方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业权利人同意后,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定市场主体,由选定的市场主体与全体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被选定的市场主体应当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城市更新规模、项目定位相适应,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因此,进行城市更新不仅仅是对于小区业主各家专有房产部分面积进行更新,也是对于各个小区共有部分产权的整体改造,因此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针对于小区内共有产权部分的物业以及空间进行集体表决,这才是政府或者其他城市更新参与者收集业主参与城市更新意愿以及最终决定城市更新项目方案选择的唯一途径。因此,政府履行前述相关法律程序以满足“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等基本原则”要求经过业主大会公正遴选出来的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过程,才是最终达成的是众多待更新业主以其现实房屋与被遴选出来的拆迁人信用与建设能力之间的合作交易与平等交易的过程。因此,无论是区政府,还是街道办,都不能以他们的判断来取代老百姓自己的判断。更不能带出自己的利益关联者逼迫老百姓必须进行交易。这就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最基本的自然公正原则,这就是强迫交易甚至是强奸民意行为。

        3、“政府主导”与“城市更新”的固有矛盾:

     “政府主导”的控制权及其利益诉求与尊重业主自主决定并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本来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谎言”

        罗湖区人民医院留医部城市更新的这个项目里“政府主导业主进行城市更新”不过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谎言,“政府主导”变成了“政府主持”和“政府主宰”,“城市更新”变成了“大拆大建”。

       而罗湖区政府觊觎等周边六个小区有大量的公共用地,借助于城市更新这个旗号通过增加容积率的形式安排业主回迁,为人民医院留医部改建扩建腾挪提供上万平米扩建土地并趁机在大拆大建之中积攒“罗偷空”公司的GDP,才是他们真正的目的,而冠以“政府主导公益项目”推动业主进行所谓城市更新不过是他们蛊惑人心的一个手段与口号。因为上千户业主的房产权利本来是分散的,召集业主大会才是尊重业主物权、自主交易权、平等交易权,也是尊重他们对于共有物业的共同管理权的唯一途径。

     4、罗湖区政府人为为自己制造了尴尬的利益羁绊和多重角色冲突,其行为实质是在给党和国家深挖“塔西佗陷阱”,更是早把习主席“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教导当成了耳旁风。

      在此项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活动中,罗湖区政府具有多重身份:

     ①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之一的权益代表身份,负有依法依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国有土地保值增值的责任。

     ②作为区域性法律执行者,必须依法依规界定自己的行为界限和标准依据,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尊严,要在保障和促进民法典、国务院590号令以及深圳市城市更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落地实施的同时,充分地促进公民业主的相应权利得到保障。

      ③罗湖区政府还要作为罗投控公司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还要最大限度地实现该公司在介入本城市更新项目之中的利益最大化并带动完成和拉动罗湖区GDP增长目标实现国有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尤其是三年大疫囊中羞涩之际,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冲动更加不可遏制。实际上这种国企与政府之间无法切割的利益联系,必然给整个城市更新项目带来巨大的利益冲突和尖锐的社会矛盾——罗湖区的做法是多个层面的既当又立,既当立法者,自己公布城市更新具体实施办法,又当执法者和司法者(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要利用公权力截胡获利,又要标榜自己的纯公益!——为了实现罗投控公司直接参与到这个城市更新项目,不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业主大会公开表决的征集城市更新意愿的程序,然后是翠竹街道办、翠竹街道办聘请的律师队伍、罗投控公司及其律师团队、中介组织一统公司等混杂在一起,甚至还有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参与其中,多个部门一套人马,政企不分,党企不分,一起做局设套,一起出面逼迫业主们与罗湖区投资控股公司(罗偷空)签约,他们将这种不择手段地所谓完成土地整备任务与提升增长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模式,使得GDP与经济效益的提升,实际是建立在恶意透支党和政府信用,恶意牺牲法治环境与社会公正基础上。透析他们合伙欺诈业主的关键点,就是反复忽悠业主让业主仅仅关注自己的室内面积房屋面积,而忽视或淡化小区的公共面积,因为小区公共面积才是政府需要面积置换的焦点——而小区公共面积恰恰是需要小区业主大会形成业主共同意志才可以完成的交易环节。无论是物权法、民法典还是深圳市的城市更新条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涉及到六个小区的城市更新项目就这样被他们利用政府公权力推进了三年多,每个小区都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形成过业主大会决议,这都是严重违法违规的。这种“城市更新”本质上是一种强奸民意的“城市更新”,也是一种“疯狂截胡套利的城市更新”。

      他们利用公权力有组织有策划地与数百户小业主展开“熬鹰式”的逼签博弈,涉嫌构成滥用公权力和行政垄断行为,势必要强势压迫被征迁业主的议价机会与议价权力;也必然要严重侵害广大业主的自主交易权和公平交易权;实际上就是反倒是把人民逼到了自己的对立面,把自己陷入到了蛮不讲理的强盗的地位,实际上就是在党和人民之间深挖构筑“塔西佗陷阱”,值得各级政府关注和深思警惕。

        2024年7月5日五时许,中建大康建筑工程公司的拆迁队再次来到被划为留医部城市更新片区的龙尾坊造纸公司宿舍楼破坏楼下的防盗门,业主打电话报警之后,不想到这次民警来到后不仅仅不制止拆迁队肆意的破坏防盗门和门锁行为,反而指使跟随来的巡警撕掉墙上贴着的习主席和其他党中央领导的宣传画像,看来罗湖区这块法外之地,不仅仅不要党纪国法,甚至是直接不再要习主席和党中央的领导了;至于习主席曾经在江苏盐城新四军旧址所说过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刻教导,更加不会在他们的铁石心肠上留下一丁点痕迹。

        鉴于罗湖区政府在这项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项目里尴尬而多重冲突的利益格局和角色定位,更应该限制和约束罗投控公司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利益冲动,限制和约束翠竹街道办等参与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罗湖区政府、罗湖区土地整备与城市更新局、翠竹街道办等偏帮罗投控公司捞取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行为,已经使得这些单位相关人员的所作所为构成了行政垄断和滥用职权行为,甚至滑落到了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边缘线上,需要尽早警醒并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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