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的(2023)浙0783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书引起笔者的关注!这份判决书对张顺根这位1944年8月30日出生年逾八旬的老人作出判决,张顺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张顺根不服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期间。
笔者从张顺根的判决书中了解到的案件事实。2021年6月9日,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受理本市白云街道接官路106-1号平台被毁坏案。2022年5月17日,东阳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民警陈佳鹭带领辅警许健勇等人至本市接官亭西88号依法传唤被告人张顺根,被告人张顺根不配合,许健勇等四人遂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四人将被告人张顺根抬起来押往警车,被告人张顺根拉住警车门不肯上车,许健勇去拉被告人张顺根的手,被告人张顺根用嘴巴咬许健勇左肘部阻碍其依法执行职务,致许健勇左部受伤。经鉴定,许健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2年9月29日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张顺根法定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被告人张顺根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的(2023)浙0783刑初1112号刑事判决书。
张顺根在一审庭审中,辩称事发时民警和辅警将其抬到车上,辅警用手缚住他的头,手伸到了他的嘴边,他才咬了辅警的手。
张顺根在上诉状进一步阐明了当时的情况,当时四个人来抓我,一个人抓我一只手,两只手都被抓住了,我根本不可能去拉别人的手(或车门),有个人缚(箍)住我的头,我的头在左右挣扎中,可能碰到了缚(箍)住我头人的手臂。当时我的身子、手无法动,他们四个人年轻力壮,我一个八十岁的老头,如何能妨碍公务,无法妨害公务。
张顺根上诉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案号为(2024)浙07刑终321号。2024年7月3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认为上诉人张顺根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张顺根持有的残疾证显示其为精神类别一级残疾,显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张顺根的一份出院记录中显示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症),事实上其年已八十,老年痴呆严重、听力差、交流困难、近事常常遗忘、家族有精神病史,根据其表现,其刑事责任能力应有缺陷。特别是在尽管2022年9月29日的司法鉴定结论其法定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证实案发时其在当时的情形下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张顺根的嘴咬行为,是人的本能反应,不应认定为妨碍公务行为。1、传唤证及有关人员认为是侮辱,传唤人说的是毁坏财物,上诉人也认为是毁坏财物。事实上,至今也没有对上诉人侮辱的任何处罚。2、四五个年轻力壮的公安干警强制传唤一个八十来岁的年老多病,走路都困难的老人,其四肢都受限制,并且脖子受限,身体难受,受害人手臂伸到其嘴边,故上诉人在挣扎中,处于人的本能,张嘴咬了受害人的手臂。4、证人、病历、上诉人、受害人都没有陈述皮肤是否破损,若皮肤没有破损,就不构成轻微伤。
办案民警系证人与办案人双重身份,应回避未回避程序违法。本案因破坏财物案引起,破坏财物案一直由民警陈佳鹭办理,该民警在妨碍公务案件中既作为证人出现,又以办案人的身份对张顺根进行提审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回避而未回避,办案程序违法。
辩护人最后提到,案卷中大量是张顺根的病例,上诉人这么几年,经常需住院治疗病情,对其羁押,欠考虑人道主义及对老人的关怀。
强制传唤张顺根的过程有传唤证、执法记录视频资料进行印证;张顺根的身体状况有残疾证、住院记录等资料可以印证;办案程序违法有民警陈佳鹭在卷宗材料上的签字可以印证……
张顺根及其家属期待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客观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判。(本网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