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淮滨:投资人实名举报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

2022-09-02 20:31:18  来源:百姓
分享到:

      近日,我站收到网友留言并截图(如图)知名投资商企业家程*林,实名举报淮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张某。根据搜索引擎,我站记者搜到如下内容:

     

    老家位于河南固始县的程新林,早年走出家乡成功创业,在郑州市经营典当行,并于2010年之前已经积累过亿资产。正当财运亨通之际,其家乡邻县淮滨县向他伸出橄榄枝,将其招商引资到淮滨县开发房地产,但出乎意料的是,程新林曾经砸下真金白银3亿多元(其中自有资金1.7亿元)的天府铭都楼盘,市场价值超过4亿元,在已经接近全部封顶时,因为卷入一起非法集资案,本人身陷牢狱四年,出狱后其拥有的价值过亿元的合法财产,因为被政府成立的工作组掌控,长期可望不可及,数年索要无果,导致其现在身无分文,完全依靠朋友接济度日。

      据程新林反映,其今日之窘境,皆缘于当初在看守所被迫无奈之下草率签字给工作组的《委托书》以及一份给福州天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看守所里签订的《委托书》

      据了解,程新林在淮滨县开发的天府铭都楼盘,位于河南省淮滨县洪河路西侧,白露河路东侧,地块区域位置优越,交通便捷,总建筑面积120000㎡,共8栋19层高楼,共800多户,属于高档次社区,开发商为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6年2月,程新林因非法集资案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淮滨县政府随即成立淮滨县人民政府及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产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2018年9月6日,程新林在羁押状态下被迫与天福集团签订了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该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天福集团。随后,天福集团将天府铭都更名为“天福·状元学府”。

     据2018年10月13日《天福集团召开“天福·状元学府”正式更名新闻发布会》宣称:项目位于淮滨重点学区,淮滨实验学校、实验幼儿园、淮滨外国语学校、淮滨高级中学,均在2公里范围内,车行距离均在5分钟左右。

     在业内人士看来,程新林通过招商引资在淮滨县开发的天府铭都项目,完全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天然优势,不可能会亏本。但是,就是这个好项目却使程新林从亿万富翁变成身无分文,背后的辛酸历程或许只有程新林自己能说清道明。

        “我开发的天府铭都项目共投入资金3个多亿(自有资金1.7亿元),基本已建至封顶,价值至少有4个亿左右。”程新林说,“但工作组在评估结果还没有出来之前,就强行让我承诺接受评估结果,逼着我承诺的时间是2017年1月5日,评估报告却是2017年3月13日出具,即在评估结果出来两个多月前就逼迫我承诺接受评估结果。”

     程新林称,“天府铭都”项目全部价值的评估结果仅仅为1.754178亿元,与一年多前即2015年10月河南德鑫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2.657789亿元相比,少评估9000多万元。低价评估致使程新林价值大约4个亿左右的资产仅以2.53亿元贱卖给天福集团,与天福集团的《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在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下签订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指出,根据原《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之规定,当事人在签署《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时,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应当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原《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之规定,一方在受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继承了原《合同法》的精神和内容。从本案来看,如果程新林在看守所中受人胁迫签署了《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其本人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撤销。如果程新林只是以在看守所这种失去人身自由的状态下签署《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为由主张《委托书》和《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或者可撤销,其主张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程新林说:“我在被羁押期间,工作组组长张某于2017年12月12日以释放我为条件让我写的《委托书》:‘委托淮滨县政府全权处置天府铭都项目工程’。”

    “2018年9月6日,张某又到监狱找到我,将我投资已达3个多亿元的天府铭都项目以2.5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天福集团,并要求我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程新林补充说。

       针对程新林的上述说法,工作组组长张某表示,程新林给工作组有不少书证,当时是在工商机关的某中心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对天府铭都项目评估情况并没有做出说明。

     苗全军律师指出,根据原《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之规定,程新林于2017年12月12日签署的《委托书》(委托淮滨县政府全权处置天府铭都项目工程)属于概括委托情形,使得工作组后续的处置工作超出了委托人的控制。

      上百套商品房在工作组工作中“消失”

     值得注意的是,程新林与天福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多处约定,已备案的320套商品房不在转让股权的范围内,乙方(即受让方天福集团)不承担已备案的320套商品房销售税赋,但乙方仍然负有将全部工程继续完工至可以交付为止之责,已认购、购买未备案的房产归乙方。因此,天福公司受让全部股权后,已备案的320套商品房所有权依然归程新林所有。

       但据程新林反映,在“天府铭都”项目融资中,他曾拿出其中的320套房产(即上述备案房)采取由融资户购房的方式用于融资借款抵押,待偿还借款本息后再由融资户把房子退回来。在他被关押期间,以张某为首的工作组找到相关融资购房人,要求融资购房人退回所购房屋交给工作组,因为程新林当时用于融资抵押的房屋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工作组要求融资购房人将超出其融资本息部分的房屋退回来。对于不要房屋只要融资本息的融资购房人,则将房子全部退回,用天福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偿还其融资本息。

        据知情人透露,工作组在要求这些融资购房户退回这些房屋的同时,要求融资购房户签署空白的购房合同,然后由工作组的人操控出售。以这种方式出售的房屋到底有多少?出售所得房款在哪里?因为工作组始终不将资产处置清单移交给程新林,也不与程新林进行结算,导致程新林对自己依然合法拥有的上百套商品房去处毫不知情。

        另据了解,2015年7月,因施工方违约,导致“天府铭都”项目建设停工。为筹措资金,程新林与当时的信阳市新通公司代表张某和潘某协商借款2000万元,并用“天府铭都”55套房产作为抵押。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信阳市新通公司未履行借款合同,因此该抵押房应退还给程新林。但工作组明知新通公司没有实际履行借款合同,趁程新林被羁押期间,擅自将该55套房产进行处置。按照当时的市价,该55套房产的价值达3000多万元。

        另有36套系参与非法集资人抵押的房屋,现在所有集资人已经获得清退款项,理应将抵押的房屋归还给程新林(即解除抵押)。但是这合计91套商品房现在下落不明,据知情人透露,这些商品房早已被工作组人员出售完毕。

        依据原《合同法》四百零一条及《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但工作组始终没有主动向程新林报告其资产的处置情况,最后在程新林与代理律师多次追问下,才勉强出具一个《说明》称:截止2021年1月13日集资参与人申报人员集资款已清退,并未说明上述91套商品房的处置情况。

        根据信阳市与淮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资产处置及清退工作指导意见》(信处非领【2018】1号)及《关于信阳华怡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方案请示》(淮处非领办【2018】9号)中相关规定,要求工作组对资金清退必须依法依规,确保阳光透明,对玩忽职守,在清退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挪用、转移处置涉案企业资产,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91套房屋去向及处置合法性问题,工作组组长张某称:“对于程新林的案件资产处置还在进行之中,并没有结束。如果进行完毕,如果有剩余的资产或者资金,我们都会移交给程新林。程新林集资案当时涉及1000多人,其中有300多人购房户和600多人的集资户。工作组层层制定方案层层报批,工作是公开透明的,也给了程新林处置清单,也有对程新林当面的答复和书面的答复。”

       张某否认了工作组私自出售了其中91套房产等行为。表示其中55套房产还在房产中心查封中,并没有出售。工作专班有领导把关,谁也不敢私自卖他一块砖头。

        对于法院相关刑事判决书明确认定,程新林应清退的非法集资金额为1.433亿元,但工作组收取天福集团支付的股权转让款1.8亿余元,剩余的3000余万元用在哪里?为何不依法退还给程新林?工作组张某对此予以否定,并称,哪有3000多万元?这些问题都有当面和书面的答复。

     解除不掉的“委托” 要不回的财产

        根据原《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现已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解除委托关系,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及法院判决,只要解除委托一方通知到达对方即生效。

        鉴于工作组涉嫌滥用职权处置其合法财产、不返还剩余合法财产,同时,依法应当由工作组负责清退集资款的工作业已完成,程新林出狱后积极主张解除对工作组的委托关系。

        但从2020年4月2日开始,程新林即向工作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告知工作组除法院认定的上述非吸的资金及应缴税款外,其余事项解除对工作组的委托,按时间推算,工作组次日即可收到《解除委托通知书》并立即生效,依法就应当完成解除委托。然而,工作组对程新林要求解除委托的诉求置之不理。

        最后,程新林不得不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对工作组的委托关系。但更出乎意料的是,此案先后经过淮滨县和信阳市两级法院审判,均将此案认定“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而判决程新林败诉。

        一审淮滨县法院认为:工作组依据淮滨县人民政府授权处置涉案资产,属于履行社会管理职责,行使行政管理权,与原告之间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不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原告程新林、程琨诉被告淮滨县人民政府、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资产处置工作组解除委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二审信阳市中级法院则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法不应受理。上诉人若认为资产处置工作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向成立该工作组的政府或上级政府申诉予以救济,而不是提起民事诉讼。

         至此,程新林因为当年在看守所签下的一纸《委托书》成了无法解除的委托。

        不过,程新林遭遇的麻烦还不仅于此,因为解除不掉对工作组的委托,不仅意味着被工作组掌控的上亿元合法资产无法物归原主,而且,天福集团受让信阳华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尚未支付第三期40%转让款中的(7500余万元),早已超过约定的支付期限,但天福集团至今依然不向程新林支付。

         当年程新林在看守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2款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约定,转让价款2.53亿元,分三期支付,分别是复工后两个月内付至总额的30%、复工后一年内再支付30%、复工两内年再付40%,复工日期为2018年9月18日。

         该条第3款规定,甲方(程新林方)自愿委托“天府铭都”工作组将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用于华怡公司“天府铭都”项目涉及的集资款、工程款、欠缴税款等相关债务清偿。

         专家指出,此条款凸显工作组欲通过该《协议》控制并支配程新林全部的2.53亿元的股权转让款,是显失公平的。程新林失去人身自由在看守所这个特定地点签署《协议》,可以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危困状态”,也是其意思表示瑕疵的体现。

         签订协议之后,程新林很快意识到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违背他真实意思,完全是当时在被关押时心情极度压抑状态下草率签字,当时的情形也不容他选择。因此,程新林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和2019年12月7日先后向天福集团发出律师函,要求天福集团只将法院判决确认的集资款14334.7273万元支付给工作组,剩余股权转让款必须等他的通知结算支付。与此同时他还于2020年4月2日在向工作组发出《解除委托通知书》,并向天福集团发出《指定付款通知书》要求天福集团将剩余股权转让款向程新林个人结算支付。

         但据了解,天福集团不仅未理采程新林的律师函,将法院确认的集资款14334.7273万元之外的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他个人,而且故意向工作组支付18005.744537万元,另外,尚有剩余40%股权转让款中的7500余万元至今拒不支付,按照协议应在2020年9月18日之前支付完毕,截至现在,逾期违约支付时间已经8个月。

        关于天福集团拒不支付第三期40%股权转让款中的余款7500余万元给程新林,据工作组曾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说,考虑到程某(程新林)的合法权益,工作组也与接盘商(股权受让方天福公司)协商让程某来进行支付剩余款项,但接盘商不同意。接盘商担心将转让款打给程某,其不予以支付剩余的债务,今后自己会官司缠身,认为将转让款交由政府处置,解决其所有的债权债务更有保障。

        就此,天福集团中州区域总裁陈财斌(天福集团淮滨项目总负责人)称:当时和程新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政府安排签订的,淮滨县政府主导了程新林公司的股权转让,肯定不是在看守所签订的。天福集团和淮滨县政府也签订有协议,天福集团也是招商引资的项目。天福集团转让款余款没有打给程新林是因为天福集团的协议主要针对和淮滨县政府之前签订的协议履行,而不是针对个人。因为程新林和淮滨县政府还有没有说好的事情,转让款余款的事情必须由程新林和淮滨县政府以及天福集团三方谈妥后再支付。

        据程新林代理律师表示,为了彻底解除工作组的委托代理关系,原本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但是,既然淮滨县与信阳市两级法院一致判决认定,工作组行使的是行政管理权,程新林将以该生效判决为证据,向信阳市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业已履行完毕清退职责的工作组,同时申请撤销该工作组履职过程中侵犯程新林合法权益的不当决定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相关职能部门还未对此事发声。我站将继续给予关注!(记者 竞连河南报道)

    参考文献:

    1、《中国民商》2021年06期

    2、腾讯:

    https://xw.qq.com/cmsid/20210609A09LK900?f=newdc

    原标题:看守所签下的《委托书》为何无法解除?

(责编:xiao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