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郓城 交通局长把持工程款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拖欠六千多万元工程款使昆岳路桥公司接近倒闭

2021-07-15 18:00: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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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郓城  交通局长把持工程款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拖欠六千多万元工程款使昆岳路桥公司接近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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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山东郓城   好汉之乡     于目金   昆岳路桥公司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李玉增    六千多万  非法扣留税金   管理费 

正文:

一、退役军人于目金垫资参与农村公路改造工程。

郓城,是中国历史上少有的古城,因为“梁山一百单八将,九十九名在山东,七十二名在郓城”之说,素有“中国武术之乡”“中国好汉之乡”之称。

退役军人出身的于目金,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搞建筑工程和土方工程。

2009年5月27日,于目金倾其所有,和他人共同投资2,900万元注册了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开始,郓城县以“村村通、户户通”工程建设为重点,新建改建农村公路680公里。

2017年起到2020年期间,因为承包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施工,于目金及其所在的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经过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同意,从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那里分包了一百多公里的农村公路建设。公路建设的资金完全是于目金自行筹集,郓城县农商银行的贷款根本就不够用,其他银行贷不下来,于目金及其昆岳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如期完成工程项目,几乎借遍了所有的亲属朋友,很多是二分利息的民间借贷。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和分包单位信誓旦旦地承诺,只要按照要求施工,工程款就一定会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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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和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并没有和于目金所在的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合同。

二、故意刁难不及时支付于目金的工程款。

2020年,于目金和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2017年至2019年的全部工程,并通过了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专业单位验收,但是,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和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并没有在工程验收之后及时给于目金和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而是多方故意刁难。特别是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李玉增,他实际具体控制着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的分包工程款支付,并故意刁难于目金及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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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强制规定人工费占百分之十。

他们强制单方规定,人员工时费在百分之十,其余的一律开具税务发票。于目金不得不四处求人,并自己承担税金。其实,于目金及其公司,被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当做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和班组存在,可是,却不能将直接采购的水泥和原材料报账、进账。

其次,非法强行收取或者扣押所谓的“税款”和“管理费”。

非法让具体施工单位山东昆岳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百分之四的管理费,不给开任何票据。而且,还让施工企业和个人单独汇款。2018年,于目金就给他们汇了1616126.13元人民币,之后,就直接扣下的管理费和税款。

第三,每一笔领款凭证都必须有李玉增的签字。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的局长李玉增,不但大权独揽,小权也不下放,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本来是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在郓城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李玉增作为国家公务员,却全方位插手这个企业的具体事务,企业的每一笔支出都要李玉增亲笔签字,可能李玉增也认为这样不妥,他的签字只写“同意”两个字,不写自己的名字,根本不敢光明正大审批,企业的财务人员看到李玉增如此签批的的签字才给支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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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李玉增出尔反尔不守诚信。

2021年1月11日,于目金的儿子即将结婚,差一些钱,于目金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了税款之后,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制作了领款单,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海洋和总工程师李志勇签了字之后,还必须李玉增亲笔签字,可是,这笔28万元的款项,由于李玉增事后给财务人员打了电话,当于目金拿着领款条领款的时候,被拒之门外。

看来,不但分公司的负责人李海洋和总工程师李志勇只是摆设,李玉增对自己已经签字的领款条都不认账,说不给就不给了,由此可见李玉增是一个出尔反尔不守诚信之人,他究竟是怎样当上权力很大的交通运输局局长的,他究竟在哪些方面有出奇的天才?我们暂时还没有发现。

第五,每年支付的工程款都不够贷款利息。

李玉增把持下的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和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对于昆岳路桥公司分包的工程,验收之后多年,每年的工程款只付给百分之三。而昆岳路桥公司的在郓城县农商银行的贷款利息在年息九厘之多,从个人那里借来的款利息高达二分,长此下去,于目金和昆岳路桥公司只能赔的血本无归,每年还要搭进去几百万元利息。

第六,给其他人结算的款项都比给于目金的多。

据于目金介绍,自己的公司现在是被拖欠工程款最多的公司,现在的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和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根本就不是没有钱,根本就不是平均都给百分之三,尽管部分修路资金被挪用,一些关系户和县领导的亲属朋友的公司和个人,都得到了自己应该得到的份额,某个县领导的司机,李局长的任兄弟,李局长的司机,税务局的领导的亲属朋友等等,他们给的款项都比较多。

只有于目金和他的昆岳路桥公司成了冤大头。昆岳路桥公司已经到了接近倒闭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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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李玉增及其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涉嫌违纪违法。

     从郓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我们看到,作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李玉增,主管或分管工作是:主持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分管纪律作风、党建、安全、人事、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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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个人简历是:

李玉增,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山东郓城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309-198607    菏泽农校果树专业学习

198607-198904    郓城县张营乡林业站副站长

198904-199302    郓城县张营乡武装部助理员、副部长

199302-199607    郓城县张营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199607-199903    郓城县张营乡计生专职副书记(199407-199706在山东省经济学院会计专业学习)

199903-200612    郓城县丁里长镇计生专职副书记(期间:200008-200212在中央党校大学法律专业学习)

200612-200806   挂职任郓城县丁里长镇计生副书记

200806-201112   郓城县潘渡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201112-201509   郓城县水堡乡党委书记

201509-201612   郓城县侯咽集镇党委书记

201612-201803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201803-至今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玉增分管纪律作风、党建,他不可能不知道党的组织纪律,他不可能不知道《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李玉增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李玉增直接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领导的身份参与把持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的财务收支,已经构成了经商办企业,应当给予处分。

2、违反《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

(二)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支付,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李玉增应该受到纪律处分。

希望纪检监察有关部门能够依法查一下李玉增是否存在挪用建设资金问题。

3、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早在二十年前的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明确规定:

“三、确定范围,掌握政策。为了抓住重点,取得阶段性成果,这次治理的范围首先确定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性收费、凭借行政职权的事业性收费及垄断行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一)未按国家规定的收费审批权限批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

(三)利用办实体、搞创收,把一部分国家机关的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从事第三产业的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从中收费提成;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五)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

李玉增打着所谓收取管理费和税金的旗号,大肆收取分包企业和个人的钱财,根本就没有依法入账,处应当退回外,还应当追究其“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的法律责任。

4、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

李玉增在领款单上签署的“同意”字样,违反了如下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上面的黑色字体,是李玉增涉嫌违反的条款。

李玉增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应当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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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的几点疑问。

对于李玉增的问题,我们咨询了京城的法学专家和反腐败专家,他们一直认为,李玉增的行为,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行为,不是简单的违纪违法行为,而是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为此,我们有如下几个问题要问李玉增先生:

1、李玉增在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如此胆大妄为,究竟是谁给他的胆子?

2、李玉增非法收了的钱款,用来干什么了?

3、拖欠那么多的工程款,究竟是哪一部分没有到位?还是都到位了,款项被非法挪用?

4、李玉增如此干扰企业经营的自主权,是什么目的?他在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担任什么角色?

我们在郓城县人民政府网上看到,2020年12月10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发布了《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提升群众满意度工作实施方案》,其工作目标是:

积极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立足实际,着眼长远,制定交通运输近期及中长期规划,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道路支撑,努力提升群众的满足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李玉增领导下的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就是这样提高的,如果没有这个方案,李玉增会把于目金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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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于目金已经依法到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并确定2021年6月24日上午9时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于目金处备有相关证据材料,有兴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随时联系查阅。

于目金的联系电话:13953029965.

2021年6月7日修改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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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形成之后,专程中国邮政挂号邮件送达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郓城县人民政府、中共郓城县纪检委、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郓城分公司、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进行反映情况和调查,经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系统查询,除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外,他们已经分别在2021年4月30日和2021年5月6日如期收到,给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邮寄的地址和电话是该公司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并公示的地址和电话,中国邮政2021年5月3日退回了此信,退回的理由是无法电话联系到负责人。

至今,已经有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和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分别找到于目金了解情况,他们均没有对文章描写的事实提出任何异议,没有给付工程款,也没有给任何形式的书面说明和答复。
    可靠消息,此文函调引起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2021年6月21日,中共郓城县纪检委、郓城县监察委已经派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调查,并责令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及其李玉增作出情况说明。
    2021年6月24日,案件在菏泽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详情参见《被告对已交付并支付部分款项的工程,却称不知情况——六千多万元工程款案件在山东菏泽法院开庭审理,证据材料五箱子二百多公斤》一文。
    文章发表之后,如果有关单位和部门有什么意见建议和证据材料,请随时反映给我们,我们一定给与高度重视,并予以公开发布。

 

    2021年6月2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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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