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书
控告人:谢贝,男,1989年9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牛叫河村友谊街260号。
监护人:王绍荣,女,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户村镇牛叫河村友谊街260号。
被控告人:河北邯郸武安市康二城法庭马志刚庭长、孔丹丹法官
控告事项
要求追究武安市康二城法庭马志刚庭长、孔丹丹法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控告理由
2015年12月25日谢贝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至今处于植物人状态,谢贝配偶李珊珊从谢贝发生交通事故后回娘家至今没回来照顾一天,对婚生孩子谢天歌(当时只有3周岁)弃之不管,这些年谢天歌一直由奶奶和姑姑共同抚养。
从2016年—2021年谢贝因并发症陆续住院数次,医疗费均是从亲戚朋友处筹借所得。2020年12月谢贝向武安人民法院起诉李珊珊,要求李珊珊尽扶养义务,并支付医疗费;谢天歌向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诉李珊珊,要求李珊珊尽抚养义务,从2016年支付抚养费到独立生活能力为止。上述两个法律关系的案件在网上立案,2021年1月5日手机短信显示立案审查不合格,审查意见:把起诉材料交到康二城法庭。1月份谢贝的姐姐谢丹将两份起诉状和相关案件材料交付到康二城马志刚庭长受理(有录音资料证明),到写控告书的当天,两个案件没有任何进展。期间谢丹无数次找康二城法庭的马志刚庭长,马庭长让谢贝的姐姐直接和孔丹丹对接案件。
2021年1月22日康二城法庭孔丹丹说要调解,谢丹和监护人一起去了法庭,孔丹丹就说:孩子的抚养费之前过去了就过去了,不能再提了,不离婚不涉及抚养费的问题。”并且一直压得谢丹他们要离婚以后才能说事。调解的中心目的就是让我们同意跟李珊珊离婚,离婚后再说谢贝和谢天歌的事。孔丹丹说这话的不是代表法官的立场,而是站在李珊珊的立场说话,我们认为不合理,不合法。就催促案件进入下一程序。之后就一直不间断的催促案件进展,康二城法庭孔丹丹以种种理由搪塞并一次次往后推托。在多次催促无果后,也明显感到法官存在偏听偏向的情况,于是在2021年5月26日谢丹到武安市人民法院信访部门投诉康二城玩忽职守等情况,信访部门要我们对接法院的郭院长(电话5685618),因郭院长不在,等了一小时后谢丹给郭院长打电话,谢丹说明案件的情况后,郭院长就表态,不离婚不能要抚养费,只有离婚后才能要抚养费。郭院长关于谢天歌抚养费一案的说法基本和孔丹丹一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丹不知道身为法官的孔丹丹、郭院长是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还是知道法律的规定,故意达成调解的目的或推托案件而为之?
2021年5月27日再次去康二城法庭找孔丹丹,孔丹丹就要先收缴谢丹手机才能说事,于是马志刚庭长出来打圆场,说会尽快开庭解决此案,从那到现在又两个月过去了,谢丹才发现法院没有给立案,只是预登记,但也没有给预登记号,预登记也不能让当事人等7个月,案件还是毫无进展,明显违法。
因此,我们认为武安市康二城法庭马志刚庭长、孔丹丹法官身为法官,未开庭审理案件就武断的案件结果,且偏向李珊珊故意拖延案件审理程序,从孔丹丹与谢丹的对话中得的,可能其也不懂法律的规定,试问,让不懂法律规定的人去当法官,能审理明白案件吗?能查清事实吗?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吗?故,谢贝和监护人提出上述控告请求,请有关部门尽快督查,给谢贝和监护人一个公道。
控告人:谢贝 谢天歌
监护人:王绍荣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