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 :光天化日抢劫者竟是铜川的民警

2021-07-30 21:58:06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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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央政法委郭声琨书记:

                                             您好!

        我是一介草民,名叫柳红星,今天怀着一份愤怒、无奈、绝望的心情给您写这封信。期望您能在百忙之中过问一下我的案子。

     2021年5月26日 ,我持身份证在西安火车站排队购票。突然有四名彪形大汉冲上前来,其中一名1.8米高、榜大腰圆的人不容分说,抢前一步闪电般地夺走了我的身份证。

     我在讨回身份证的过程中,被其4人按倒,打成轻微伤。后经铁路派出所调查,得知这四个如土匪、黑社会般的不明身份者竟是铜川市王益分局的人民警察。     

     之后,我反思自己。我去了一个偏远肃静的森林里认真深深的反省,我一生做了什么坏事?总是“惹是生非”让当地的铜川市王益分局打压我合法申冤。

     19世纪90年代,也就是我的青春年代。我被铜川王益分局错抓劳教,在我不断的努力上访后得以纠正。进入20世纪初,又遭巨额被骗。铜川市王益分局,却对巨额诈骗犯王平难以定罪 。

     2018年11月04日,草根新闻网对我的冤屈情况进行了如实的报道。标题是《陕西铜川柳红星:公安局为什么总是让我走霉运?》其内容阐述的非常清楚: 昔日曾被违法劳教以获纠正,今日再遭巨额诈骗却难定罪 。

      对王平的巨额诈骗案,媒体近七年报道了七次、200多家网站进行了实事求是的报道和转发,题目是《陕西铜川:套路诈骗700万 20家受害无人管》

一份无效的立案告知书

      可是,王平实施巨额诈骗后,他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处罚。本人和二、三十位受害者所被骗的七百多万元没有处理,只是因诈骗银行一件小事的蹲了3年监狱。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是某些人对王平实施的一种最有效的保护措施......

   2021年元月24日,王平出狱后,有警察开着警车到监狱将他迎接和安全护送。

这是迎接王平出狱的公安民警

这是迎接和安全护送王平出狱的警车(是不是公车私用?)

     我的遭遇无处申冤,便通过媒体向省委书记刘国中写信倾诉衷肠。我正常的依法维权,不但得不到解决,换来的却是某些公安非法进行删稿件和非法抓记者 。

 

      我的案子在2018年、2019年间,曾一度得到省公安厅、国家公安部、中央纪委、中央督导组的重视和过问。

     2021年1月25日,中央第12督导组和公安部又对我上访的诉求问题,向铜川市公安局下发了联合加急函,到现在铜川公安也没有给出解决的说法。某些公安只是一而再再而三地打压我。目的,就是想方设法让我闭嘴和"消失"。

     回想往事,截止目前,我为国家弄出了四起间谍案和一起枪支弹药案。我是一个爱国草根公民,是为国家安全作出了巨大贡献的人。可在铜川某些公安眼里,我是一个非常危险、可怕的坏人。

      这是公安到我家偷偷放在我上访的包里的窃听器

       铜川市王益分局某些公安到处查找我的劣迹。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点滴毛病,就会将我绳之以法,置于死地。可是他们做不到,因为在我身上从来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我更不会给他们留下置于我死地的一点点的把柄。

      所以他们独出心裁,下黑手、使套路,不惜投入重金,引进高科技,在我的背包里偷偷的放进了窃听器。

     他们非法、卑劣的手段和卑鄙无耻的行为,侮辱了党的形象,毁坏了人民对公安的信任和依赖,破坏了警民鱼水情的感情与关系。

     国法是公平公正的,国家法律绝不是专门为我们百姓制定的。而且,执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

    警察打人犯法吗?

     警察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但是实践中会出现损害警察形象的情况,那就是警察打人。

     1、警察不是在执行公务,那警察就是个普通的公民,只是殴打,伤者没有构成轻微伤,那只是触犯了民法一一侵权行为法,侵害了人身健康权。如果殴打给伤着带来了一定的伤害(轻微伤以上),那就触犯了刑法,故意伤害罪。

     2、警察是在执行公务。那如果是殴打公民,同样是触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如果殴打的是犯罪嫌疑人,那触犯的是刑法的刑讯逼供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七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七)殴打他人或者畯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抢劫罪的主要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暴力必须在取得他人财物的当场实施。虽然使了暴力但未当场获取财物或者是在劫取财物之后又出于其他动机伤害被害人的,则都不属于抢劫中的暴力,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论处。

  当然,先前劫取财物的行为如构成本罪,则应以他罪与本罪实行并罚。如果针对的是被害人的财物,即使在行为实施过程中造成了人身伤害,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如直接夺取他人手中的钱包,直接抢夺被害人耳朵上的耳环等,就因暴力直接指向财物而构成抢夺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则应作为抢夺罪的一个特别严重,情节加以考虑。用暴力的目的就在于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从而劫取其财物。至于暴力程度,只要能对他人身体起到强制、打击作用即可,并不要求其危及他人的身体健康甚或生命安全。

    将人伤害、重伤甚或杀死,固然是暴力,一般的拳打脚踢、捆绑禁闭、扭抱推拽等因其对他人人身有强制、打击作用,亦可成为本罪的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而且他们还是人民的公安警察,却能大胆的执法犯法。请问,难道这里就没有国法吗?这里就可以非法欺诈百姓吗?难道这里真正就没人管吗?

   希望心怀正义的老百姓,以公平、公正的视觉,依法给个评语。共同维护祖国的和谐、平安,依法维护人民的权利,创造具有公平、透明、美满、幸福、和谐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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