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我的损失找谁赔?
法院副院长:找政法委说理去!
2020年5月,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居民安卫强向河南省高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请求一并撤销陕州区法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责令赔偿义务机关——陕州区法院国家赔偿765291元及利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缘起两起债务纠纷
2014年8月,河南天谷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天谷公司)召开员工大会,向内部员工筹借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周转。当年8月29日,安卫强共向天谷公司出借11万元,约定使用期为20天。到期后,安卫强多次讨要未果,于2015年8月诉至法院。
2015年8月,陕县(后更名为陕州区)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1270号判决书,判令被告天谷公司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卫强借款本金及利息。
另一起债务纠纷缘由是,2014年9月18日,三门峡天使农业有限公司(下称天使公司)向安卫强借款55万元,用于天谷公司购买饲料及发放员工工资,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1.3分。到期后,天使公司未能还款。2015年1月19日,安卫强与天使公司和天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二个月,利息按13‰,天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借款到期后,天使公司与天谷公司再次食言。无奈之下,安卫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天使公司与天谷公司分别成立于2011年4月6日、2012年9月28日,成立时,法定代表人均为王某某一人。
2015年11月11日,陕县法院(即后来的陕州区法院)作出(2015)陕民初字第1271号判决书,判令天使公司在判决书生效10内偿还安卫强借款55万元及利息,天谷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强制执行生波折
两案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天谷公司与天使公司没有自觉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月,安卫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获准,但此后两年时间内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直到2018年1月,两起执行案件曙光乍现,经申请人安卫强申请,陕州区法院于2018年1月12日,分别冻结了天谷公司在西安伊利泰普克饮料有限公司的牛奶款115748元(对应裁定(2016)豫1222执105号之一)和649543元(对应裁定(2016)豫1222执106号之一),冻结期限为一年。
但是,仅仅过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即2018年2月8日,陕州区法院同时下发两个裁定,解除对上述款项的冻结,理由是“该牛奶款需维持天谷公司奶牛正常饲养和生产”。
但让安卫强匪夷所思的是,上述被陕州区法院冻结的款项却被兄弟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扣留并提取了492919.61元 。更令人费解的是,湖滨区法院下达的扣留裁定是2018年1月17日,比陕州区法院下达的冻结裁定晚了五天。当年的6月11日,湖滨区法院共提取其他案件执行款492919.61元。
这是法律有误吗?还是两个法院在“打架”吗?非也非也,
仔细研究两个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可以看出,依照的法律依据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那么,为啥首封法院——陕州区法院没有首先进入执行程序,而是很快解除了扣留,让轮候法院——湖滨区法院捷足先登呢?这背后有什么蹊跷吗?
疑似当地政法委领导打招呼
对于上述蹊跷现象,安卫强百思不得其解,试图探寻案件背后的真相,经过其多年努力,案件终于露出了部分端倪。
2019年3月18日,在陕州区法院门口,安卫强与该院主管执目前行工作的副院长张社红相遇,进行一番对话并录音。
申请执行人安卫强:张院长,我那案件到底咋回事儿?
副院长张社红:你去寻寻(寻找打听的意思)市政法委王振清书记。
安卫强:真不行啦!我要信访和找媒体反映。
张社红:这事儿不用找我商量。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陕州区法院去执行把钱冻结了,陕州区政法委书记狄玉华说是市政法委书记王振清的指示,不让执行,陕州区法院解冻了,让湖滨区法院把钱执行走了,两个法院弄这的确不合适,你还是去寻寻王振清书记吧。
这一录音拟证实的内容,随后,在一个听证会上进一步得到了印证。2019年7月16日,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就安卫强提出的国家赔偿一案举行听证会,陕州区法院代理人王丽明辩称,解除冻结行为是在陕州区政法委的要求下进行的。
据悉,陕州区法院与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均认为,赔偿请求人安卫强申请国家赔偿,所涉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安卫强则认为,其申请国家赔偿是因陕州区法院错误执行造成的,且被执行人早已处于停业并无财产可执行。
目前,此案河南省高级法院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