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要求依法公证的作出责任认定书
我是2021年9月12日中午,蠡县留史交通事故中,死者要田雨的母亲王学丽,今天我含泪泣血,向公证的执法机关部门呼吁,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一定要重新鉴定,再认真研究,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事故发生至今已有25天,责任认定书于8号就下达了,事故发生后每次我找到蠡县交警事故科处理此案的李占乐警官,有时让我进屋谈上几句话,每当我问到大车应负什么责任他都不正面回答,总是告诉我让我想办法与小车司机家属联系进行协商,总是在转移我的注意力,有时候去了总是以忙为借口不让我进屋,每次我从保定到蠡县134里地,就这么避重就轻匆匆打发我回家,我日盼夜盼以为他们会秉公处理,没想到等来的却是司机双方对等责任,也就是说大车和小车各负50%的责任,明显是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草草结案,有严重不作为倾向。对此,我表示强烈的抗议,现在我将事故所经过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几个疑点:
关于冀 F5TF82 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以下简称大车)的几个违法行为:
1、根据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书)第9页第15行:检视送检的监控视频,可见碰撞前大车已经失稳侧倾,由此可见即便是与小车不发生碰撞,它也有侧翻的危险性存在,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路过无交通信号的十字路口,无限速标志的十字路口,在道路泥泞的情况下,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根据鉴定书大车是43Km/h,以此认定该车已超速行驶,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二。
3、据我们走访事故现场、采访周围群众所知,大车司机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在一旁看着,根本就没有采取积极施救的行为,没有及时报警,根据尸检报告,第7页第5条鉴定意见,要田雨属于窒息死亡,这就说明孩子并不是被撞击砸压而死,而是因为未能及时得到救治导致窒息死亡的,由此判断,报警时间延误、严重超载货物,根据交警口述,挪移货物就用了很长时间,说明该货车还是因超载、超速,报警时间延后导致要田雨窒息死亡,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三。
4、根据交警提供的货物称重单序号:1381号、日期是2021年9月12日时间:19:39:15,实拍图片如下:
根据法规该车实际荷载在1495kg,由此证明该车已经严重超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超载造成的事故罪行加重,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四。
5、大车司机在相撞前并没有采取避险措施,证明该司机更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之五。
关于冀FQ258Q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小车)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小车司机应该左让右,但是鉴定书报告显示,事故发生时该车只有25km/h,并且碰撞前小车已经采取避险措施。
综上所述:大车司机在该事故当中占5条主要责任,如若不是大车超载、超速、故意拖延抢救时间,怎会导致要田雨窒息死亡,所以大车司机是导致此次重大事故的根本原因,并且小车和大车发生撞击,如果大车不严重超载,大车也不会发生侧翻,充其量就是个交通事故,是大车超载的货物对孩子造成窒息导致死亡,所以我认为大车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希望有关部门秉公执法实事求是,挖掘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真正根源之所在,认真核查我们所提出的5个要点,追究变相杀人凶手大车司机刘哲松,还我儿子一个公道,体现中国法律的公证严谨,否则我将不遗余力竭尽所能用尽后半生的时间坚决维权到底。
受害者母亲:王学丽身份证号:130621196803220367
2021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