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省大同市,亿万富豪常某清因与合作伙伴的商人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经大同市法院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然而,急于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常某清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又到大同市公安局以对方拒不履行判决为由,要求大同市公安局立案插手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经济纠纷。对亿万富豪的报案大同市公安局非常积极主动到法院索要拒不履行判决的相关证据,虽然执行局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明该案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也无法向其移交相关有罪证据,但大同市公安局仍然插手该起经济纠纷并立案侦查。
该案更为令人惊奇的是,为了满足亿万富豪的利益最大化,办案过程中,办案人竟然和报案人共同制造伪证去构陷他人联合变成了作案人,其背后究竟有多大的利益让办案人甘愿涉法冒险?对此,相关反映材料和证据已经递交给山西省教育整顿办,虽然至今也没回音,但举报人坚信会引起了教育整顿办的重视。
我叫申新年,身份证号:140622196212013612,住址:太原市小店区宜家美墅。现在我实名举报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赵晋苏、王俊强、李华峰滥用公权力,违反禁令插手经济纠纷,并与商人常玉清恶意串通,办案人员亲自参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本人的犯罪事实,办案人为了让亿万富豪实现最大利益化,竟然变成作案人,他们并非法盲,而是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执法犯法,更是渎职犯罪行为。
一、申新年与常玉清执行案基本情况
申新年与常玉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经大同市中院判决后,经常玉清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申新年根据大同市中院执行局的要求,向法院报告了财产状况,并承诺积极筹集资金履行义务。
截止2019年申已陆续履行了1797余万元。同时,双方再次就曾约定以申在源亿本泰公司“龙城A座”项目的在建房产的份额抵顶股权转让款的方案进行协商。因原抵顶方案实现时间的不确定,双方又以申的儿子名下公司所属的酒店协商抵顶事宜,其中包括酒店和超市。对此申的儿子也表示支持处理与常玉清的债权债务问题。常玉清考察后,委托其哥哥与申洽谈具体抵顶方案,经多次商谈,虽然因价格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足以证明申积极履行的态度,不存在拒不履行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关于双方协商抵顶的事实具体细节,有在场人员申新年、肖某斌以及双方的朋友董某林可以证明,申新年与常玉清的哥哥于2019年10月21日在太原市亲贤北街附近茶馆商谈时,上述人员全程参与,并由肖某斌向对方交付酒店的全部资料。基于此事实,完全可以认定申积极履行判决的事实,不存在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情形。
二、大同市公安局赵晋苏等人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对于双方协商的多个方案,因常玉清要价过高,一直未能最后确定具体方案,但双方始终没有放弃协商,意图达成一个合理的抵顶方案,以了结债权债务。不料,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为了达到自己利益最大化,常玉清涉嫌买通公安人员,企图通过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方式,逼迫我就范。为此,常玉清以我拒不履行裁判罪向大同市公安局报案。
大同市公安局办案人员赵晋苏等人接到报案后,立即向大同市中法院索要我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相关证据,由于大同市中院执行局认为该案并无证据证明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因此无法向大同市公安局移交相关有罪证据。
但在此背景下,2019年8月大同市公安局仍然将本案列入立案前初查程序。且初查程序一查就近两年之久,在此过程中,赵晋苏等人数次以案情为由传唤我,多次传唤都是在12个小时,直到2021年初,依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存在隐匿转移个人财产等拒不履行裁判的客观事实。而在此期间,赵晋苏等人对我不依不饶,又不断传唤我及其家人,常年往返多省多地,且多次传唤我及家人每次都是长达12个小时,严重妨碍了我正常生活与家庭和谐。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常玉清本就与我在协商股款的清偿问题,但由于大同市公安局的介入,导致常玉清要么拒绝协商,要么提出非常严苛的条件,而由于大同市公安局对我施加压力,迫使我一再退让,非常被动。同时,常玉清也借此机会漫天要价,致使双方至今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大同市公安局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我及家人的正常生活,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三、公安办案人员与常玉清恶意串通,抛出2000万做诱饵,共同作案捏造事实制造伪证,知法犯法,意图使我受到刑事追究,涉嫌诬告陷害犯罪。
经过近两年的初查,大同市公安局虽然未能取得我拒不履行犯罪的有罪证据,但仍不罢休,在赵晋苏等人操作下,2021年初,竟然以我涉嫌拒不履行裁判罪的名义正式立案。
由于我儿子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于2014年已交付其自主经营)在2018年入股河北省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参与经营,后又与2020年9月30日将所持有的51%股权转让给北京一家公司。为解决我与常玉清之间的债权债务,我曾再次向常玉清提出,如果可以的话,我愿向儿子做工作,由房地产公司以此转让款代为清偿债务。不料,常玉清获知此事后,明知该股权转让款为房地产公司所有,却故意混淆主体,与永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同年协商,以2000万元的好处费诱使马同年将北京这家公司支付给房地产公司的股款转至常玉清账户,并与马同年在2021年3月26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乙方(常玉清)获知,申新年在河北省唐县永顺建材有限公司有投资款,甲方(马同年)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愿意配合乙方收回申新年在公司隐藏的投资款约9000万元,马同年帮助常玉清将大有公司支付给申新年的股款转至常玉清名下,常玉清支付马同年2000万元用以解决马同年理想集团破产资金问题”(详见协议书)。
马同年明知该笔股款属于我儿子的房地产公司而非我所有,为了谋取私利依然无视龙翼公司投资主体的事实,同意了常玉清的请求。而常玉清为了获得我隐藏财产的证据,不惜抛出2000万元的诱饵,最终诱使马同年确认我是投资人,而且隐藏了9000万元财产的虚假事实。之后,由于常玉清已达到目的却没有兑现给予马同年的巨额好处,导致双方反目,马同年也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几次打电话又托好友杨某权、马某旗给我捎信,说有大事让我速来唐县。2021年6月3日,我来到唐县马同年处,方知常玉清伙同
办案民警一起参与诱骗马同年编制了一宗弥天大案。
根据马同年所称,常玉清于2021年3月份,多次找其协商前述协议书涉及事宜,最终于3月26日达成一致。常玉清借此理由要求看一下我在永顺公司投资的资料,马同年就拿出了我与永顺公司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等资料(该协议只是我代他人公司与马同年谈判入资永顺公司时,因两三天就要过年,该公司负责谈判财务人员已回家,在马同年的要求下我先行草签的协议,后该公司正式签订协议后,我就撤回了由我签订的协议,具体情况见马同年的情况说明与谈话内容)。不料,马同年刚拿出相关资料,大同市公安局李华峰与另一名干警就闯进来不由分说抢走了材料,经马同年与其员工的围堵终于又抢了回来。之后,李华峰等人看情况不妙就向唐县公安局报了警(具体过程见马同年情况说明与谈话记录)。据马同年所称,李华峰二人进入现场后,既没有亮明身份,又没有先行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而是早就埋伏于马同年办公室外边,等马同年拿出材料后,常玉清的司机就出去通风报信,随后二人便闯入现场抢夺材料,并且进行间断性的拍照(记录对其有利的视频证据)。
马同年又称:常玉清与李华峰二人早已串通好了,完全就是一场有计划有预谋的行动。由于双方在派出所时,当地派出所称,李华峰等人是在执行公务,让马同年积极配合,否则其行为可能构成袭警。回到办公室后,马同年与常玉清及其律师一起进入套间,而李华峰等人在外间等候。马同年因情势所迫,在常玉清律师拿出早已起草好协议书让他签字,他精神恍惚也没有细看就签了字。之后,李华峰等人又于6月1日经唐县公安局传唤马同年,并拿出协议书复印件给他看,他看完后表示协议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因事关重大,马同年才着急叫我过来说清事情原委。
马同年还称,李华峰等人还强令其爱人申爱职在有关材料的复印件上记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常玉清明知实际投资人是他人的公司,投资款也非我所有,却与大同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共同作案制造伪证,以2000万为诱饵,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意图凭空捏造我拒不履行裁判的犯罪证据,制订了一系列具体实施计划,不惜抛出巨大利益诱使马同年予以配合,以达到顺利追究我刑事责任的目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犯罪,且李华峰等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更为恶劣。而马同年为谋取私利,明知与常玉清签订的协议书并非事实,依然配合常玉清完成了伪造证据的行为,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本人也未能如愿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依然应当受到谴责。
综上所述,大同市公安局赵晋苏、李华峰等人,利用职权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本就严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关于严禁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文件精神,严重侵犯我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依然不思纠正错误,反而变本加厉,与常玉清恶意串通,捏造事实制造不符合事实虚假证据,意图使我遭受刑事追究,其行为涉嫌制造伪证共同犯罪。现我已经依法举报给山西省教育整顿办,恳请有关部门立案调查,依法处理相关人员,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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